你還是沒把問題弄懂,這是最後一PO,心好累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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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又見阿鳥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這有什麼問題?
我前面說了,像我這種,無妻無子,正常的話,我父母應該也是先走
那我可能還會剩一點遺產,最少這房子會留著...沒遺囑的話,給誰?
國家收走,還是給我的姊妹?
不懲罰不生小孩的家庭,所以要懲罰我這羅漢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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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1138條,沒配偶、沒小孩、沒父母,
順理成章就是兄弟姊妹全數繼承,刪掉特留分的兄弟姊妹,
跟你完全沒關係。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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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又見阿鳥
就是因為特留分沒有配偶,所以那些人才可以依順位主張...
那就讓配偶也放在第一順位,那事情不就簡單
配偶先主張一半的剩餘財產請求權
剩下的那一半,第一順位的配偶和子女再來均分...
沒子女,那配偶就先拿一半,再拿一半,結果還是一樣全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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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顯你沒有弄清楚繼承相關法條,特留分是〝繼承人權益受到損害時〞才會觸發,
所以沒有所謂的特留分順位問題,另配偶特留分在民法1223條的第三款,
如果照民法1138條的順位繼承,沒有繼承人的權益受到損害,
自然不生後續特留分的問題。
如果還是轉不過來我拿你來舉例,如果哪天你結婚有配偶,
且配偶早就買了一間市價2500萬(已付清)的房產,你們沒有小孩,
配偶父母也不在,因為兩人相愛所以配偶立下遺囑寫明要將房產全留給你。
詎料配偶因病過世,結果過世配偶的兄弟姊妹突然跳出來,
因為立遺囑將財產全數給你,已經侵犯到繼承人的權益,
所以可以依民法1223條規定,請求應繼分1/3的特留分(1/2*1/3),
也就是你要支付417萬(2500*1/6)的特留分給過世配偶的兄弟姊妹,
不然就要依法聲請強制執行把房子法拍換現金。
上述情境你覺得合不合理?如果覺得合理,
那我覺得你不要再引我言浪費彼此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