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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wu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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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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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看,這些殺人犯想的是捐款免死,先滅你全家再捐個錢免死。

判死定讞...死囚陳文魁稱己捐款「有教化可能」 聲請再審被駁回

陳文魁2000年間為了債務問題,率手下槍殺前台南市崇善里長黃騰禕,造成2死3傷慘劇,逃亡期間再犯擄人勒贖,潛逃大陸,經引渡回台,共被判8次死刑,最高法院6度發回更審,2009年駁回上訴定讞。去年9月死刑釋憲後,他向台南高分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均被駁回。

陳文魁及律師在再審文件中提及,他於判決確定後,有對高雄氣爆、雙親意外身亡孤兒捐款、收藏圖書供看守所同學閱覽,並託胞姊購買圖書捐贈多處監所、慈善機構及捐款證明、參與修復式司法課程研習及利用懇親機會,勸戒兒女不可碰毒等新證據,原確定判決以陳難認有教化可能,判處死刑,存有合理懷疑。

陳文魁及律師在再審文件中提及,他於判決確定後,有對高雄氣爆、雙親意外身亡孤兒捐款、收藏圖書供看守所同學閱覽,並託胞姊購買圖書捐贈多處監所、慈善機構及捐款證明、參與修復式司法課程研習及利用懇親機會,勸戒兒女不可碰毒等新證據,原確定判決以陳難認有教化可能,判處死刑,存有合理懷疑。

台南高分院指出,陳文魁雖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再審,但並未提出任何新事實、新證據。且陳所犯殺人案件並無法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的「絕對制」情形,自不得依憲法法庭相關判決意旨聲請再審。

台南高分院指出,陳文魁所提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上述各項證據資料等,均關於陳犯罪後態度事實,顯然均不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所確認「犯罪事實」,也與法院客觀有依法應諭知免刑判決可能「減輕或免除其刑」法律規定無關,僅涉及量處「宣告刑」輕重問題,均與再審要件規定不符。

因此,陳所提出各項證據資料,並非有何新事實或新證據發現足以影響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罪名,顯然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犯罪事實,無調查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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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故我思
舊 2025-10-24, 10:30 A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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