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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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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根據那條法規,韓必須這樣做?
自己無法無天可以,不能命令別人也無法無天。
應?是你想當然爾一廂情願吧!
人身自由,言論自由,這些寫在憲法(憲法第8條,憲法第11條),權責所屬單位是司法院跟總統,你又搞錯權責單位。都說法盲你要回去看憲法,一天到晚拿出錯誤觀念被人釘,跟某A一樣。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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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賴要請韓做的,就是發個聲明而已,就如前面講的,國會議長理應為涉及國會議員的人身自由、言論自由等事項發聲。
韓唯一要做的,也就只是發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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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名言。
1.台積電毛三到四。
2.蔣萬安虛假病歷逃兵的證明,沒有證據。
3.蔡英文科學園區有功台積電。
4.投球高手?沒有證據啦!
5.把妹高手?沒有證據啦!
6.不怕致癌物質。
7.口頭支持廢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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