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查,A女於案發時在被告租屋處期間之111年11月25日晚上11時34分時,曾以LINE傳送被告租屋處定位資訊予友人,並同時傳送內容為
「我在朋友家」
「等等回家跟你說」
「先借我存地址」等文字訊息乙情
這是實際傳的LINE訊息
有卷附A女於111年11月25日晚上11時34分許發送位置及文字訊息予友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第69頁)在卷可查,此與證人A女於原審證稱
B
「我知道其實我可能跑不掉了,所以我就跟被告說麻煩他戴保險套」
「我當下只是要讓我朋友知道我那個時間還活著(原審卷三第56頁)」相核,
這是女方法庭說法
恰可說明A女趁被告暫時離開現場時,簡單且迅速向友人交代個人位置,未及多做說明所處情狀或傳訊原因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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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卷宗內容看完真是覺得WTF...
實際的LINE記錄完全看不出來有危機感也沒生命威脅
再說已傳給朋友並提供住址,如當時情況已如庭上說詞之危急
多打4字"幫我報警"也不難吧?"
但訊息就是很平淡的交待,沒有任何危機感啊!!甚至把男方稱為"朋友"
今天另一個法官依此判男方無罪也行
有罪無罪,真的是法官一念之間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