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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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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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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clee
這個理由如果成立
台北火車站大堂,假日常有團體租車站大堂辦活動
主辦單位可不可以說帶動人潮
車站二樓的美食街所有店家以及一樓賣吃賣伴手禮的店家
當天活動時間,全都要求抽兩成利潤?

一般正常人都認為這是荒謬且不合理的要求
這票行銷系的學生,學到的是啥?

#4

近日台中逢甲大學行銷系學生在校外餐廳舉辦活動,團隊成員以活動人潮會經過樓下炸雞店為由,
向店家遊說要求抽取高達20%利潤作為分潤合作
但遭炸雞店老闆拒絕後,其中一名女學生發文嗆老闆「是不是沒打狂犬疫苗還是怎樣?」,引發全網炸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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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3 恐嚇取財罪是什麼?成立要件是什麼?刑期多久?

依刑法§ 346 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為恐嚇取財罪。

而如果使人交付的並非實質的物品,而是某種財產上的利益,則會構成刑法§ 346 第 2 項的恐嚇得利罪。



學生有要求20%的金錢分潤、又有公開散布的狂犬疫苗,這樣有算[恐嚇]]的要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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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5-12-14, 01:08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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