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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80
引用:
作者吼吼熊
https://meee.com.tw/sqYEZyL.jpg

同一個法官,都是助理費貪汙案,看法大不同。


https://jirs.judicial.gov.tw/GNNWS/...2.asp?id=436009
引用:
二、被告雖辯稱:蔡博安、張青玟均為童仲彥聘用之公費助理。然查:
1.蔡博安於調查局及偵查中均證述自己並非童仲彥的助理,證人朱柳哲、康渼量、張志維、黃勝暉等均證述很少看過蔡博安,及蔡博安同時期擔任華陽優質搬家有限公司之派工薪資明細、蔡博安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證據顯示,蔡博安當時是在搬家公司上班,只是為幫忙被告取得議員助理補助費而掛名。

2.又依證人魏國桂、張青玟於調查局、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可知被告是受魏國桂請託,為讓張青玟投保勞保而同意使張青玟掛名為公費助理,並無實質聘用張青玟為助理之意。
舊 2025-12-16, 08:27 PM #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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