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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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陳的問題比較大。
因為她貼的那張不是搜索票,而是搜索票聲請書。
警方聲請搜索票時,會先向檢方聲請,經檢察官核章許可後,再向法院聲請,由法官核可後,法院會開立搜索票。
警方搜索時會出示搜索票,所以陳是有可能看到搜索票。
但是她應該是看不到搜索票聲請書的。
而她在臉書上貼出的,有檢察官核章,代表那是搜索票聲請書,而非搜索票。
所以這份搜索票聲請書,應該是翻拍或電子檔,是誰給她的?這才是這次事件最嚴重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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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可是我沒看過"搜索票",也沒有goole。這一塊,我就不敢講出來。需要你來補充。
現在那個是"搜索票聲請書",
那...陳這廝把其中承辦人員的個資直接貼出來,這一塊有關個資法的部分,到底有沒有問題?
PS.陳這廝連承辦人員的個資也不遮一下,就發出來,就說明了這廝做事,只想到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