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LDSKINGII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21
文章: 247
引用:
作者惡蟲
除了個資法外,其實最大的問題就在於,她的那張照片應該是律師給的。

搜索票聲請書一式二份,一份在檢方,一份在院方。
陳貼的有法官核章,表示那份是院方的,院方在核可搜索票後,會將全卷併入本案卷,就是京華城一案的卷內,這資料律師聲請閱卷時是可以看得到的。

陳的圖是彩色的,表示是翻拍或直接從電子檔截取出來的,而非影印的,因此就是律師取得資料後直接給的。
那這就涉及了律師把閱卷取得的資料提供給了不相關的人,律師是必須要追究相關責任的。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

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違反這條怎麼罰?
舊 2026-01-21, 12:22 PM #528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DSKINGII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