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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位「陸配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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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du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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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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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creep8276
問題很簡單修法就好
1.非台澎金馬出生者
2.3代直系親屬內其中一人非台澎金馬出生者
3.父母其中一人非台澎金馬出生者
4.擁有過外國國籍者(放棄也不行)
以上人員均不得擔任公職或選舉
本來3代想改成18代 這樣比較提純 但是又怕重演少數族群統治多數族群
不違背兩岸人民關係法 不違背國籍法 不違背憲法第17條、第130條
把 國籍 戶籍 身分證 居留證 公民 通通都不綁在一起
直接就違憲了
第 3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參政權)
第 18 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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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PCDVD的交易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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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金髮姊妹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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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07:02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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