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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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你要先弄清楚一點,對於一件犯罪行為,只能做一個判決。
地院判決後,上訴到高院,高院如果認為地院判決有問題,會撤銷原地院判決,另外下一個判決。
此時判決就只有高院的判決,地院的判決已遭撤銷。
所以到總統副總統選舉要開始時,當然是要看當時本案到哪裡了,最新的判決為何,才能確定是否有適用該法26條各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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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曾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十、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
如果後面二審直接把17年減半不就能過關了...

不然就得拖到定讞...
參考新竹挖土姬的例子,7年4月 -》 6個月....
2024年7月,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高虹安浮報立法院公費助理之酬金及加班費罪證明確,
總額達新臺幣11萬6,514元,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
《刑法》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高虹安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
因應有罪判決,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停止高的新竹市市長職務,
改由時任副市長邱臣遠代理。同時內政部稱為貫徹掃貪,將不予高虹安半薪。
2025年12月,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高虹安貪污罪無罪,
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罪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因本案二審貪污部分無罪,高虹安於12月18日依《地方制度法》復職新竹市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