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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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DSKINGII
你有沒有看清楚我問什麼就猛跳針鬼扯高院或最高法院終審判決確定?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10款規定,受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適用情境: 如果某人涉及刑事案件,在案件一審或二審被判處重刑(10年以上、無期或死刑),但尚未進行終審判決(判決尚未確定),依法不得參選。
26條第10款你看了沒?文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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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就已經回你了,所謂的確定判決是可能出現在任一審級,而非特定的審級。
所以你說的26條10款,無論將來是否已經有高院的判決,都有可能適用。
也就是說,即使到時候高院尚未判決,因為一審判決刑度有超過10年,所以無法參選。
高院即使判決,只要判決刑度一樣有10年以上,仍然適同款規定無法參選。
你到底了解了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