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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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DSKINGII
整理一下。我談的是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或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第10款
條文在講的是尚未確定,你硬要講更高審級判決確定,就算駁回也是確定,那是誰的問題?
一審就尚未確定為什麼要講到更高審級
好啦,舉不出第10款適用什麼案例也沒關係,不重要,你爽就好,話題到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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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喔,上訴駁回的話,是維持一審判決的罪名及刑度。
此時除非被告及檢察官都不提起上讓,否則判決並沒有確定。
你一直在講審級,但是問題就是在於,地院不一定就不會確定,而高院並不一定就是確定判決。
所以其實如果在開始選舉登記時,柯的狀態可能有以下幾種:
一、不可登記:
1.一審判決確定:26條第2款。
2.一審判決未確定:26條第10款。
3.二審判決,刑度10年以上,確定:26條第2款。
4.二審判決,刑度10年以上,未確定:26條第10款。
5.三審判決,刑度10年以上:26條第2款。
二、可以登記:
二審或三審判決,無罪或刑度10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