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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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kap0091
有沒有腦袋真的很重要
https://youtu.be/YSoftqTTIeM?si=AJbmboOXAhYOyh28
要我論,柯P這些急就章作法肯定有瑕疵
畢竟不比那些運作數十年的大黨,政治門外漢要來參一咖哪那麼容易
但如果相同標準去看,藍綠金額只會更大、更不敢說、相對更爛
欸...我可不是說白就好棒棒喔,我是說在座各位都是垃圾
我的中立在於我根本不會絕對支持誰或某派,不挺不黑
本串多少一看就黑到底的,你要他們改口說出挺誰怎麼可能
相同的,本串也有不少挺到底的,他們也不想承認人非聖賢孰能無過
別說玩政治,光開店賣東西有多少敢保證完全合法?
台積電就沒有過勞加班超時?怎麼可能
走在路上從來不闖紅燈、騎車開車從來沒有違規過?怎麼可能
所以看到那些只會挺、只會黑的,真的沒有絕對的黑白
老美有好有壞、老共也有好有壞、台灣當然也有好有壞
這世界就是渾沌中又帶有某些規律在運作
回主題,現在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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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第一段話就破功。所以我就沒浪費生命看下去
什麼叫「合法申報的政治獻金都可以是貪污?」來,假老二示範給你看
柯文哲侵占民眾黨政治獻金600萬元部分:
柯文哲明知於其111年間仍擔任臺北市市長,並非競選期間,不得以自身名義收受政治獻金,如有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欲捐贈政治獻金,依政治獻金法第5條之規定,僅得以捐贈政治獻金至柯文哲擔任黨主席之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且亦明知捐贈與民眾黨之政治獻金應作為民眾黨參與政治相關活動使用,所收受之政治獻金,
應於收受後15日內存入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並向監察院申報,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公益侵占之犯意,接續侵占周俊吉配偶周王美文捐贈與民眾黨之現金200萬元、謝國樑之母林曼麗捐贈與民眾黨之現金200萬元、林命群捐贈與民眾黨之現金200萬元,嗣自收款後迄今仍未將之存入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亦未向監察院申報。
(二)柯文哲、李文宗、李文娟共同犯公益侵占部分:
1. 以肖像授權收取授權金之方式,侵占柯文哲政治獻金專戶1,500萬元:
柯文哲、李文宗、李文娟知悉競選團隊利用候選人自身肖像結合政見作為競選宣傳並募集政治獻金之用,且政治獻金不得為營利行為,由柯文哲先於111年11月1日與木可公司簽立「肖像權暨著作財產授權同意書」約定將柯文哲之肖像權(包含照片、聲音及動態像)全權獨家授權給木可公司,
柯文哲宣布參選總統後,指派李文宗及李文娟分別擔任競選總部之財務長、支出帳務審核人員,綜理柯文哲政治獻金專戶之收支事宜;再由柯文哲實際掌控之木可公司與柯文哲競選總部簽立「授權委託作業管理合約書」,約定由木可公司將柯文哲之「肖像行使權」授與競選總部。嗣以「應援系統」所收到的捐款總額,作為計算肖像權費用之營業總額,據以計算應由競選總部支付予木可公司之肖像權金額,由
李文宗指示李文娟分別於112年11月30日、12月20日、113年1月5日及1月10日,從柯文哲政治獻金專戶匯付共計1,500萬元至木可公司台北富邦銀行80467號帳戶。李文娟再以「肖像權授權金」及「授權費」之名義,匯款共計450萬元至柯文哲個人使用之第一銀行帳戶,其中244萬元再轉匯至其家人之證券帳戶。
2. 以支付木可公司員工薪水名義之方式,共同侵占柯文哲政治獻金專戶賸餘款共124萬1,036元
柯文哲、李文宗、李文娟均明知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賸餘款之法定支出項目限制,而木可公司係營利事業法人,並非政黨、公益慈善團體,亦非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目的,故木可公司支付予李文宗、李文娟、李婉萱、余孟苓、顧凌妃、謝泊泓及練鴻慶等7人之薪資,與政治獻金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不符,自不得以柯文哲政治獻金專戶支付。仍由
柯文哲指示李文宗、李文娟使用柯文哲政治獻金專戶賸餘款,接續於113年4月9日起匯款共計124萬1,036元至木可公司台北富邦銀行80467號帳戶,作為木可公司員工李文宗等7人薪資支付之用。柯文哲、李文宗、李文娟以上開方式侵占政治獻金賸餘款124萬1,036元。
3. 以木可公司侵占KP小物募款所得之柯文哲政治獻金共4,133萬5,588元
柯文哲、李文宗、李文娟明知柯文哲臉書、柯文哲IG、民眾黨官方網站、木可公司網路商店所刊登之關於第三波募款小物之競選宣傳文章,以及相關宣傳網頁上,均明載「柯文哲第三波募款小物」、「捐款」、「募款」、「斗內」、「選總統募款」、「選舉終究需要很多錢」、「國政討論、政策共論」、「選舉還是需要不少花費」等文字。該等募款小物之價格均為成本之數倍,為不相當對價之給付,顯係對柯文哲從事政治、籌募競選活動所提供之資金,故該等
募款小物,性質屬於為謀取民眾支持柯文哲競選總統所捐贈之政治獻金,故應存入柯文哲政治獻金專戶,竟為將募款小物,募款所得政治獻金侵占入己,以木可公司進行販售而收取募款所得,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公益侵占之犯意聯絡,於112年6月19日至113年1月19日間,接續將原應屬於政治獻金之收入4,133萬5,588元,均予以侵占入己,而未存入柯文哲政治獻金專戶。
4. 以木可公司侵占KP SHOW演唱會盈餘77萬166元
柯文哲、李文宗、李文娟承上籌募柯文哲競選活動之選舉資金之意,且為宣傳柯文哲政治理念、政策,決定舉辦「KP SHOW募款演唱會」,先透過柯文哲臉書、柯文哲IG刊登之募款演唱會之競選宣傳文章,內容包含「募款」、「台北市長」、「參選中華民國總統」等柯文哲從事政治、籌募競選活動資金之內容,且募款演唱會1張門票價格為8,800元,相較於柯文哲之演唱內容為不相當對價之給付。購買募款演唱會之民眾,性質屬為支持柯文哲政治理念、競選總統所捐贈之政治獻金,而應存入柯文哲總統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依法規目的而為使用。然由柯文哲先於112年7月17日指示李文宗、李文娟,以木可公司名義與尼奧創意行銷有限公司簽立「KP SHOW演唱會活動執行企劃合約書」,由尼奧公司於112年7月29日為柯文哲舉行「KP SHOW募款演唱會」,並取得門票、公播授權費等收入共計531萬400元,扣除相關支出454萬204元後,由尼奧公司於112年9月7日,將募款演唱會所得收益77萬166元,匯至木可公司台北富邦銀行80467號帳戶。
柯文哲、李文宗、李文娟以上開方式,將性質為政治獻金之募款演唱會門票收入,共計77萬166元之款項,均匯入木可公司富邦銀行80467號帳戶內之方式,將該政治獻金侵占入己。
5. 以木可公司侵占採風情資分析股份有限公司所捐與民眾黨之政治獻金300萬元
柯文哲、李文宗、李文娟獲悉採風公司負責人孫丁君有意無償提供民眾黨宣傳物資等經濟利益,竟共同基於侵占因公益持有之政治獻金之犯意聯絡,透過不知情之黃珊珊秘書吳敏瑄對孫丁君稱:木可公司係民眾黨長期配合之****公關、企劃設計公司,可將捐款匯至木可公司等語,孫丁君因而於112年6月15日,將要提供給民眾黨之政治獻金200萬元匯至木可公司台北富邦銀行80467號帳戶,嗣民眾黨再向孫丁君請求捐款支持,孫丁君因此於同年7月19日、8月16日、9月15日分別匯款35萬元、35萬元、30萬元至木可公司台北富邦銀行80467號帳戶,共計300萬元。柯文哲、李文宗、李文娟明知上述共計300萬元之款項,性質上屬「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之政治獻金,本應使捐款人孫丁君依法定程序匯入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內,然其等3人竟促使孫丁君將此筆捐款匯入木可公司富邦銀行80467號帳戶內,充為柯文哲可恣意動用不受法令監管之資金,未依法存入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再由李文娟製作不實之木可公司統一發票4紙,於統一發票品名欄均記載「設計顧問」,將此筆捐款以正常商業交易款項為名窗飾,掩蓋該筆款項為政治獻金之實質,柯文哲等3人以上揭方式共同將此筆政治獻金侵占入己。
6.
政治獻金須存入依法設立之專戶,並僅得用於法定政治活動相關用途,且其收受、使用及申報均受法律嚴格管制。是以,
在法律制度上,政治獻金並未轉化為候選人得自由支配之私人財產。自不能僅以政治獻金為「捐贈」之性質,即遽論所有權屬於候選人個人所有,實有疑義,更遑論該帳戶名稱尚包含「副總統擬參選人吳欣盈」,殊非柯文哲個人。從而,無論是依據政治獻金之目的或是法規範,候選人對政治獻金之地位,實質上較接近於「管理者」或「受託管理人」之地位,而非完全之所有權人。蓋政治獻金係基於特定政治目的而交付,其財產利益之存在係為支持政治活動之公共目的,而非供受領人個人自由消費或處分。因此,政治獻金即使在形式上係交付予特定候選人之競選團體,其法律上之地位仍受到法定用途之拘束。候選人對該財產僅具有依法管理及使用之權限,而不具有完整之私法上自由處分權。就候選人個人而言,政治獻金與其個人私人可自由處分、不受限制之財產有別,於刑法評價上仍具有「他人性」。如行為人不僅違反政治獻金法之規範,尚直接僭越權限,將政治獻金置入私人帳戶,自得另論以公益侵占罪。如依柯文哲等人所主張,將政治獻金認定為擬參選人個人所有,收受政治獻金將使擬參選人私人財產增加,則政治獻金需公開透明、強化監督、避免營利等功能將蕩然無存。是民主社會得透過政治獻金法之管制和揭露規定,監督政黨或政治人物,使人民對政黨及政治人物之信任度提升,進而鼓勵人民參與政治,健全民主法治,具有高度公益性,期藉由規範及管制政治獻金,阻絕不法捐贈、杜絕私相授受與秘密的金權交換。是故,於政治獻金法之規範之下,政治人物或政黨收受之政治獻金非屬私人財產甚明。柯文哲等人所辯尚難採信。
講白點假老二政治獻金有些有申報有些牠「自認不是政治獻金」就不申報
也不是申報就想怎麼用就怎麼用。更遑論牠還匯給PG 證券帳戶買股票
真的,有沒有腦袋真的很重要,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