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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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首先不是210萬,是210萬加1500萬。
只是1500萬的部分,因為只有被告自白證據,所以不能認定。
還有,很多時候,起訴事實可能只有犯罪事實的一部分。
例如說吸毒來講,一般查獲後會驗尿,驗出陽性反應就會認為有吸,但是只會處理驗尿前最後一次,之前不管吸幾次,即便是起訴也不會列在起訴範圍內。
那是因為受限於檢驗技術的關係,我們只能認定有吸,沒辦法判斷出總共吸幾次,所以以最後一次為準,之前吸的則因為沒有相關檢驗證據可以佐證,所以無法追訴處罰。
很多案件都是如此,有些人天天酒駕,被抓到一次,我們也只能追訴他被抓到的那一次,不能一口氣追訴他之前的各次酒駕。
所以說210萬很可能只是賄賂金額的一部分,但是因為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其他賄賂金額的存在,所以只能認定這210萬的部分。
國民法官法是109年公布施行的,當時根本不可能會知道這時候會有京華城這件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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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就真的沒證據 210也不是真的收賄「我的個人看法」
羈押一年也是很扯,現在人生活便利,羈押這麼久跟古代屈打成招也差不多了
至於是否踩到紅線違法...高案...為何可以改判呢?
109公布 但115要實施啊 是以起訴 還是開庭這就不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