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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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沒有喔,法院的新聞稿有說工作簿的記錄是可信的,但是因為受限於不能以自白做為有罪的唯一證據,所以就1500的部分不能認定。
至於你的個人看法,只能表示尊重,但是法官的認定結果並非如此。
羈押的話是依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如果你能接受一天到晚一堆罪犯都跑給警檢調審等追,就是不到案,還拿他無可奈何,你就去主張廢了羈押規定。
否則的話,羈押規定怎麼變化,依舊還會繼續存在。
以收案時間來算,基本就等於是起訴的時間點囉。
不過講這個沒有意義,因為京華城是屬於複雜案件,依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3項規定,法官可以依聲請裁定不行國民法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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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一堆那就是沒有證據,沒證據的事一直繞也不會成罪
至於羈押我不反對,制度本來就沒什麼問題,有問題的是熟悉制度玩弄制度濫用制度的人
至於我個人看法,我是真的不覺得有人會笨到用自政治獻金戶收賄款,但誰知道呢 莫忘世上蠢人多。
假設一下好了,真的有滿意的微笑,真的有對價收到茶葉罐。但因為辦不到這個人,只好雞蛋挑骨頭,管他是否合乎常理管他動機流程,反正你的小辮子被抓到了,其它的事實也不重要了
話說有人知道為何高案一開始判這麼重後來豬腳麵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