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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245763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469
罰則是建立在雙方『對等』的情況下,勞工自己跟雇主個別磋商條款,
這種特例非常罕見,正常情況下也不會有這麼蠢的法務,
跟勞工訂立勞動契約時,列明罰自己公司的條款。

在台灣白紙黑字的勞動契約,大概只剩下上法院打官司時,
證明自己清白的最後一塊遮羞布
舊 2026-04-05, 11:59 AM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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