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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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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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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n245763
罰則是建立在雙方『對等』的情況下,勞工自己跟雇主個別磋商條款,
這種特例非常罕見,正常情況下也不會有這麼蠢的法務,
跟勞工訂立勞動契約時,列明罰自己公司的條款。
在台灣白紙黑字的勞動契約,大概只剩下上法院打官司時,
證明自己清白的最後一塊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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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別高管可能會加黃金降落傘或是業績對賭條款,
但是一般員工簽署的制式勞動契約很少會列明罰公司的條款。
頂多就是列個爭議解決條款,然後HR說你有意見公司等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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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敢在任何平臺罵習禁評?
選擇性辦案的糾察隊長這種比垃圾還低級,
對論壇實際危害性可能還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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