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既然有疑問就讓司法把「金流與帳務」查清楚,
資金來源跟用途全部説明白不好嗎?
(當然如果爆出什麽案外案共諜案就更好了!)
我非常認同這篇評論的這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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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調查小組稱無法證明蕭旭岑、王光慈違反財政紀律,這對蕭方非常有利。
但從馬方角度看,這份報告只是內部調查,不是司法判決,
也不能取代主管機關、會計師或檢調的完整查核。
尤其若確有現金、未入帳款項、年終獎金來源、私人捐款與公務支出的混合問題,
就不能只用「查無不法」四個字結案。
馬方在這裡最正確的打法,不是直接指控蕭、王有罪,而是要求逐筆釐清:
款項由誰交付、誰收受、是否入帳、若未入帳原因為何、馬英九是否知情、
支出憑證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基金會制度。這種打法比情緒控訴更穩,因為它不是先定罪,
而是要求交代。
只要仍有一筆款項說不清楚,三人調查小組的報告就無法成為終局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