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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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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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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arstorm-5
<三>的認定就很麻煩了.
<四>的啟動也很麻煩.
<五>有人提了.
AKA 還是乾脆放生好了.
說一下國外的標準好了, 動手硬拉人被告知老師就會送辦公室然後就通知家長領回了.
AKA 強迫他人就足以構成條件.
=> 這個就能滿足那位一方面似乎希望老師能夠有力量照顧學生又不希望老師權力太大.
可以送回, 但架構如此困難, 沒意義.
看得到, 用不到.
AKA 有背景的老師真的需要的時候可以用.
沒背景的就別肖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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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下,加拿大老師還要經過學務處(或其它單位)開會同意嗎?
還是老師決定就可以?
一次可以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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