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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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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人自有惡人治,普通人還是隨身攜帶辣椒水,
就算被告傷害了不起判拘役,可以靠罰金換免刑。
這位阿哥雖然贏了面子,但法律面可能會很慘,
正所謂打輸進醫院、打贏進法院,在阿伯倒地當下就不應該補拳,
在法官的眼裡哪怕是阿伯先動刀傷人,補拳行為就失去『正當防衛』的合理性,
在法律攻防上就無法主張正當防衛來降低自己的刑責。
現在關鍵在於把老伯打趴及補拳行為,
跟老伯死亡有無直接因果關係,若有,
依刑法277條第二項: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一時爽的下場最輕刑責至少7年起跳,
民事部分死人行情大概新臺幣200萬起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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