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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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又見阿鳥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如果判關半年以上,是可以訴訟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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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條可能會遇到問題,台灣司法實務普遍認為,
該款所指的「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僅限於我國(台灣)法院的刑事確定判決,
外國法院(如日本法院)的刑事判決並不直接等同於我國刑法上的有期徒刑效力。
雖然不能直接用第 10 款的「被判刑」當作絕對離婚事由,
但配偶在日本犯罪、被判刑甚至入獄,
通常會導致夫妻長期分居、無法共同生活,或是嚴重破壞夫妻間的信任與婚姻誠信。
可以改為主張《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的「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溫馨提示:
不論用何種理由起訴,要在台灣法院提出配偶在日本被判刑的證據,
必須先將日本法院的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
拿到我國駐日代表處(或辦事處)辦理文件驗證,
台灣法院才會承認該外國文書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