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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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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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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Hermit Crab
這一條可能會遇到問題,台灣司法實務普遍認為,
該款所指的「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僅限於我國(台灣)法院的刑事確定判決,
外國法院(如日本法院)的刑事判決並不直接等同於我國刑法上的有期徒刑效力。

雖然不能直接用第 10 款的「被判刑」當作絕對離婚事由,
但配偶在日本犯罪、被判刑甚至入獄,
通常會導致夫妻長期分居、無法共同生活,或是嚴重破壞夫妻間的信任與婚姻誠信。
可以改為主張《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的「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溫馨提示:
不論用何種理由起訴,要在台灣法院提出配偶在日本被判刑的證據,
必須先將日本法院的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
拿到我國駐日代表處(或辦事處)辦理文件驗證,
台灣法院才會承認該外國文書的真實性。


法律上需要

但現在政府自動把日本跟美國視為聖旨

一定可以找到其他法條

例如把五熊打為中共同路人或共諜

關個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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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

Get busy living, Or get busy dying.

因為我是和人類不同的生物啊。雖然降低身份當了卑下的軍人,但其實我是閃亮星星中的高等生命,到了二十九歲就會自動倒退越來越年輕。然後等到了十八歲又會自動停止返老還童,逐漸增加歲數,等再到二十九歲為止。一直這樣重複著。

——by奧利比·波布蘭《銀河英雄傳說》

偉大的人將火種傳給後人...大尾的人將他據為己有

(從M01偷來的簽名檔)
舊 2026-09-04, 08:28 AM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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