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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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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案來看如果根據麻州法律、證據法則,根據法官事先向陪審團提出一級謀殺、二級謀殺或過失殺人以及無罪判決和無刑事責任無罪判決指示
Lindsay 有被專業人士診斷、治療過精神疾病和產後憂鬱症加上丈夫對辯方有利的證詞
Lindsay 有精神疾病基本是沒有爭議,辯方根本無需怎麼費心「證明」Lindsay有病
辯方還更進一步主張Lindsay的產後憂鬱症發展成嚴重的產後精神病
這案子其實很好判,檢方要證明的是:
「有精神疾病」和「法律上因精神疾病而不負刑責」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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