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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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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8
好笑了,硬要強加不存在的規則的人不是我,把沒說過的話塞到別人嘴巴裡的也不是我,在夢境裡幻想的一樣不是我,現在又莫明加上一條狡辯、偷渡跳針。

真的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真的有本事的話,就先去找出來,到底哪條法律有規定法官必須要判死刑的?
到底有哪個規定,國民法官是為了判死刑而存在的??

一直反覆重複著事實不存在的說法,講了半天也沒辦法找出規定來,對別人的回答也視若無賭,居然有臉反過來說別人狡辯??
舊 2026-09-08, 12:24 PM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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