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講過?下面這段是你自己寫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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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野口隆史
美國這件案子是證據不足,疑點很多
靠著現代鑑事技術跟證據慢慢充足,最後才執行死刑
在惡蟲嘴裡,居然能變成拿來袒護法官不判死,並非瀆職的說辭
在美國這件案子並不是那麼罪證確鑿,所以被判死也給他上訴跟找新證據的機會
最後死刑被執行,也是因為罪證充足,沒有翻案逃死刑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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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就引言貼過一次,要貼幾次才要正視自己的問題?
單純就想證明國外也會有死刑判決很久才執行的情形,當然是找一個久一點的判決,就這樣而已。
很簡單的內容,很簡單的文,這樣都看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