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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又見阿鳥
99.9%的人,應該都會認為死刑....但法律人不一定.....
我那時候讀財經法律在職專班,看那些法條,就發現一個問題
因為從事資訊業,我用防火牆規則的邏輯去看那些法條...
幾百條規則,一個case進來,走哪個路徑,用那些規則去篩..都pass就無罪
可是在很多情況下,你做一件事,會同時違反好幾個法條(都符合要件)
本案為例,故意殺人,過失傷害致死,故意傷害至死...都有....
那要用哪一條去判他?
以大眾立場,你撞倒一個人,你再回頭開車輾死,不就故意殺人?
以檢方立場,還得想辦法證明他是故意輾死被害人
但是,以辯護律師立場,會想辦法證明是過失致死
採哪一條...動機論,結果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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