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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口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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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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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跟螃蟹這兩個講的是真的不能信

這個美國 1985 案件能拖四十年
主要就是因為辯護律師從來沒有調查過關鍵證人 Ken Jones
你只要一直主張辯護律師無效,就可以一直拖延程序
惡蟲整天講什麼程序正義,結果卻在這種如此重要的事情故意不提

還好意思拿來類比台灣死刑犯?!
國內的非常上訴針對的是判決有違背法令的情況
跟美國的人身保護令、辯護律師無效主張,在法律結構和審查標準上完全不同
這就是偷換概念

台灣比較接近的就是提審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C0010008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10001&flno=420

然後此案還在 2005, 2013 有過兩次擱置命令 (Abeyance)
台灣沒有這種制度,時間到該審就審,沒有等其他程序跑完才會開審


我現在很想問你們兩個真的有看過這報告嗎?
從這點來看惡蟲還是比較聰明的
沒有報告,就不會被發現偷換概念
螃蟹唯一講對的就是拖到 40 年非常不可思議
惡蟲還想把這種特例當通例,在 pcdvd 洗記憶洗觀念


引用:
作者又見阿鳥
99.9%的人,應該都會認為死刑....但法律人不一定.....

我那時候讀財經法律在職專班,看那些法條,就發現一個問題
因為從事資訊業,我用防火牆規則的邏輯去看那些法條...
43...

你說的就是劉志明的案子
這個人當初 2014 年犯強盜殺人罪被五度判死刑
最後因為憲判八未達情節最重大之罪,改判無期徒刑
在台灣無期徒刑平均 17 年就可以申請假釋
按照惡蟲的邏輯,肯定前面五個死刑都判錯了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9-303fd-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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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6-09-10, 12:14 PM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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