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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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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上訴、再審、非常上訴,都是試圖改變原判決的救濟程序,想要法院改判,當然得提出理由,常見的就是程序有瑕疪或是有證據未調查之類的。
所以我國的死刑犯,在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時,一樣會提出原確定判決有何違誤之處,或是有何新事實或新證據。
這些聲請不一定會過,即便開啟再審,也不代表判決一定會變更。
所以即使是有聲請再審,也不代表當初判決的證據不足,不論在臺灣或美國都一樣。
然後居然扯到提審法?
整個死刑救濟程序,跟提審法有何關係???
根本莫明奇妙。
另外,我國在刑事及民事訴訟法中都分別有相關停止訴訟的規定,有人完全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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