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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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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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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串的問題基本就是憲法法庭"架空法律制度與違背民主民意"

與《國民法官法》的制度目的扞格: 這是實務上目前最大的爭議。國民法官法當初的立法宗旨,是為了讓「素人國民的聲音」與「職業法官的觀點」相互激盪、結合,以反映社會整體的素樸正義感,因此設計了2/3的多數決機制。若強行套用「一致決」,只要合議庭中(包含國民法官)有任何一人不同意,死刑就無法成立,這可能導致少數意見凌駕多數人意見,被認為削弱了國民主權與國民法官制度的實質意義。 [1] (https://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532790), [2] (https://www.threads.com/@meta.ai/po...8C%85%E5%90%AB/)

司法造法的疑慮: 部分法學者(如李念祖教授等)與批評者認為,刑事政策與訴訟門檻的制定(幾分之幾同意才算成立)本屬於立法院(立法者)的權限。憲法法庭直接跨過立法權,自行為法律設下高難度的「一致決」門檻,有司法權過度擴張、干預立法裁量權的嫌疑。 [1] (https://dissent.tba.org.tw/column/4773), [2]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242692)


1. 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的關鍵結論是什麼?憲法法庭針對死刑案做出的第8號判決,其最核心的程序要求之一是:科處死刑的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也就是說,只要合議庭中有一位法官不同意判死刑,就不能判處死刑(必須改判無期徒刑等其他刑度)。 [1] (https://readerspace.com.tw/20240930-2/), [2] (https://cons.judicial.gov.tw/en/doc...=5535&id=355776), [3]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6%...%86%B2%E6%A1%88)
2. 從《國民法官法》第8條、第83條能推導出什麼?第 8 條(權限平等): 確立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有相同的權力,包含參與定罪及量刑。第 83 條(2/3特別多數決):規定「有罪之認定」需要國民法官加職業法官達 3/2(6票)以上同意。雖然《國民法官法》在同條第3項補充規定「死刑的量刑」也需要 2/3 以上同意,但這本質上仍是「多數決」而非「一致決」。 [1] (https://cons.judicial.gov.tw/en/doc...=5535&id=355776)

3. 為何無法推導?(兩者的本質矛盾)若單看這兩條條文,所推導出來的制度邏輯是:「只要有 2/3 的人同意,就可以判定有罪(或判處死刑)」。 [1] (https://cons.judicial.gov.tw/en/doc...=5535&id=355776)

結論《國民法官法》採用的「2/3 多數決」門檻,與憲判字第8號所要求的「100% 一致決」標準相差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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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是提醒自己在台灣不要被無良商人當肥羊宰。
騙創投的訣竅不在你的企劃多漂亮,在你能不能騙進第一個大咖投你,只要有一個頂峰大咖投你,其他創投就會無腦搶了。而頂峰大咖真的那麼聰明睿智眼光準確嗎?才怪,他是靠一個成功的投資抵掉二十個看走眼的失敗而已。
舊 2026-09-12, 04:36 PM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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