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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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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5
您的住址: 新北市中和區
文章: 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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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risliu2004
AI 摘要

啦啦隊員的肖像權受我國《民法》人格權及財產權規範,未經授權擅自作商業營利或不當使用即構成侵權。 [1, 2]
瞭解合約與授權細節可參考[啦啦隊合作授權風險解析](https://www.shinemodel.com.tw/cheerleading-contract/)。 [3]
## 法律核心界線

* 人格與財產權:啦啦隊員的肖像兼具人格利益與商業經濟價值,最高法院肯認其財產權性質。 [1, 2]
* 商業利用限制:未經本人或經紀公司同意,不得將應援照片或影片用於****、商品代言、選舉文宣或營利性流量收費(如YouTube開啟營利與頻道會員)。 [1, 4, 5]
* 拍攝與公開界線:球場球迷或「砲哥」若私自營利或將影像作為商業宣傳即屬侵權;若屬公開場合之非營利紀錄或合理新聞報導,則視個案比例原則與社會公益性而定。 [1]

## 常見違規與風險

* 無合約或超時使用:品牌方若未在合約明訂使用平台、次數與時效,一旦期限過後或移作他...


感覺只要非營利, 應該就不會有麼大事出現...

真侵權的話, 不是重大情節, 應該也會事先告知刪除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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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6-09-20, 02:17 PM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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