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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要求薛楷莉無限期停職 不合法理
【高有智/台北報導】

薛楷莉事件風波越演越烈,TVBS今天作出懲罰決定,宣佈薛楷莉「無限期停職」,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認為,無限期停職就像是無期徒刑,因為停職期間不發給薪水,員工也不能找新的工作,否則變成自願離職,無法領資遣費。TVBS此舉有懲處過重,違反比例原則之嫌。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處長李來希指出,勞基法上沒有「無限期停職」的名詞,但是員工違法或發生重大爭議時,雇主可能會要求員工「暫時停職」,在停職期間不發給薪水,員工也不能找新的工作,否則變成自願離職,無法請領資遣費。但是,暫時停職若延長為無限期停職,即使TVBS的內部契約規定,也恐有懲罰過重,違反法律比例平衡原則之嫌,不合法理。

李來希也說,無限期停職就像宣判無期徒刑,除非雇主提供員工一定生活保障(例如發給半薪),否則無限期停職對員工的傷害的確太大。

由於這起風波確實對TVBS造成影響,李來希認為,如果TVBS以損害公司名譽的理由提出解僱主張,依照勞基法第12條和第18條規定,可以不發給資遣費。

因此,勞委會說,TVBS若對薛楷莉宣告「無限期停職」,薛楷莉可以因「懲罰過重,違反比例平衡原則」請求復職,或者依據勞基法第14條「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勞動報酬」或「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要求資方給付資遣費。

說真的,這件事給我們教育太多東西,轉貼一篇報載有關這次事件衍生出一些勞基法的規定,有助於日後大家在工作上對自己向資方爭取的權益有所幫助
     
      
舊 2002-09-26, 03:18 AM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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