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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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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新北校園割喉案與死刑 民團:大法官要求判死法官一致決違背司法審判獨立

日前,憲法法庭對死刑是否違憲做出今年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雖然確認部分死刑合憲,
但卻為判死設立了嚴格的限制條件,要求各審級合議庭的法官須達成一致決議。
對此,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李震華強烈批評。

李震華表示,三權分立的目的之一,包含讓司法權能夠有效制衡立法權。
因此,司法透過憲法所定的法律原則來事後約束立法權的行使,這是符合權力監督制衡的憲政秩序。
然而,當這種制衡約束不再只是法律原則的應用式要求,而是具體行為方式的指示、或是替代立法的具體做法時,這就會出現違憲的問題。

李震華進一步強調,憲法法庭此次死刑得以合憲的條件之一,是必須「全部法官一致決」的方式,
這不僅僅已經侵犯了憲法所保障法官對於個案獨立審判適用法律時所可享有的判斷權力。
「法官在適用法律於案情事實上,應該有一定的獨立判斷餘地,這是憲法賦予法官的權責。
如果要求全部一致決,反而限制了法官在個案的自由判斷權,干擾他們在具體個案中獨立根據案情做出公平適當的判斷的權力。」
而且,也侵犯了立法權依照憲法透過刑事法所賦予法官的獨立判斷權限!

李震華分析道,大法官真正需要做的是,對可判死刑的標準,做出更明確的定義,
例如明確例示性列舉出哪些殺人行為態樣或方法,屬於罪大惡極,
或哪種犯案情節屬罪行最重大的類型,最好是能夠指出罪行最惡極重大的「可具體化的判斷標準」,
讓法官有標準可以依循,譬如之前大法官對侮辱罪、還有誹謗罪的釋憲方式就是典型模式,
而不是直接干涉法官的判斷過程及合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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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4-10-01, 08:15 AM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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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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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73
[哀痛!攔檢遭毒品犯衝撞拖行百公尺 土城清水派出所長殉職]
#1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57-260402?chdtv

現在路上最可怕的已經不是酒駕 而是毒駕了

請隨時把周邊開車騎車亂飆的當作非正常人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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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4-10-01, 09:09 AM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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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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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73
2024-10-04 死刑釋憲後首例!師鐸獎女師遭性侵劫殺 兇手5度判死最終逃死定讞

劉姓男子因劫財劫色並持鐵鎚殺害曾獲師鐸獎的退休女教師,一審至更三審5度被判死。
更四審認定劉男犯行是隨機偶發,不符「情節最重大之罪」改判無期徒刑,今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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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4-10-04, 05:17 PM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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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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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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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73
2024-10-07 藍質疑37名死囚恐被放出來? 法務部長:不敢保證不會

法務部長鄭銘謙vs.立委(國)吳宗憲:「目前狀況收容中是不可能放出去,如果說撤銷發回高院的話,
(當然,委員擔心這個問題我不敢保證說沒有),對那是不是就要麻煩部長以及秘書長,要正視這個問題。」

法務部、司法院都無法保證現階段,只能亡羊補牢,將研擬推出「無期徒刑分級制」,
檢討在死刑以外,另定提高假釋門檻的特殊無期徒刑,或是修法訂更長期有期徒刑,但還沒有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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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4-10-09, 08:19 AM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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蠻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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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6
文章: 88


那些大官、還是法官、沒一個人敢保證的啦!!
保證了是要負責的,如果放出去的那些、又在外面殺了幾個,到時誰擔得起??

全是一堆沒用的鳥官,就只會讓小老百姓去承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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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許多事
成也執著、敗也執著
舊 2024-10-11, 11:14 PM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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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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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73
2024-10-09 立委籲死刑精神鑑定交兩造專家辯證 衛福部1個月內提報告

國民黨立委陳菁徽9日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質詢時指出,世界精神醫學會於1996年馬德里宣言及2023年日內瓦宣言均表明在任何情況下,
精神科醫師都不應執行死刑能力鑑定,並應積極協助在法律上無法為自己有效防禦辯護,
及不具足夠能力承擔法律責任的精神疾病及心智障礙者。

陳菁徽表示,保護被害人與加害人的基本人權天經地義,但提供醫療鑑定的醫療人員也需要獲得保護,
目前全國有151間醫療單位可進行司法精神鑑定,她建議比照國外做法,透過檢辯雙方各自聘請不同的鑑定專家,
根據所得的觀測證據,在法庭上交叉詰辯,以分擔鑑定人員的心理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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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4-10-14, 08:30 AM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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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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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73
2024-10-21 【死刑精神鑑定】司法鑑定專業人才短缺 陳菁徽:醫生被迫扛輿論壓力

醫界出身的藍委陳菁徽表示,司法精神鑑定是一門非常專業的科學領域,但台灣的專業人才不足,
民眾對精神鑑定內容也不了解,大法官立下精障者不得判死的標準,只是將社會輿論壓力拋給精神科醫師,讓醫事人員去承受民眾怒火。
陳指出,台灣目前沒有司法精神醫學專科醫師,司法精神病院的建置進度也大幅落後,
「在大法官釋憲變相實質廢死後,司法精神醫學非常需要進一步的實務訓練及立法倡導,保障醫事人員的隱私與安全。」

司法精神醫學會理事李俊宏就曾表示,舊有的《刑法》「心神喪失」定義為「完全無知覺理會」,
但大法官此次釋憲將這部分獨立拉出作為「受死刑能力的判斷」,恐會讓精神科醫師出現道德上的兩難。
李指出,醫生的天職是維護生命,若醫師的判斷可能會剝奪他人性命,就會有違反醫學倫理的疑慮
有些國家會要求受刑人定期接受身心健康檢查,避免讓醫生直接涉入死刑鑑定。

「司法精神醫學與法律屬於不同領域,但兩者也因精神醫學在司法程序中所扮演的角色而有所交集,
因此,臨床心理從業人員必須對法律實務有充足認識。」

「一般病患就醫時是為了康復,因此會對醫師如實相告,但受刑人接受司法精神鑑定時,卻有可能刻意隱瞞或扭曲資訊,讓鑑定報告對量刑結果有利。」
陳菁徽說,精神鑑定通常會在法院一審時出現,目的僅是為了確認被告有無精神障礙
但大法官卻宣判死刑犯在行刑前也需要進行精神鑑定,根本無法達成任何效果

陳菁徽繼續說道,美國的重大刑案司法精神鑑定,會由3名精神科醫師或心理師獨立提供鑑定意見;
波蘭有近一半重大刑案歷經2次以上精神鑑定,最終都是讓法官依照法律明文規定,
獨立判斷被告有無責任能力,絕不是由精神醫師來扛最後的審判責任

陳菁徽表示,全台的精神病房設置進度大幅落後,法務部的精神病房維護人力無法提前編制,
導致「病房不夠、人員不齊」的惡性循環。
陳強調,大法官既然要求受刑人要經過層層精神鑑定,促成實質廢死的結果,
那法務部、衛福部就應提出相對應的人才培育規劃、病房建置計畫、制定配套法規及鑑定準則
做出進一步的實務訓練及立法倡導,讓整個司法精神鑑定體系發展完整,
保護受刑人的基本人權之外,也保障醫事人員的隱私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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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4-10-23, 07:37 AM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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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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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73
2024-10-22 兇嫌遭判五次死刑仍駁回 被害者家屬:家人受嚴重心理傷害

受害者家屬則表示,他家人被殺害後,法院判處五次死刑,但最後又被駁回,
而且犯嫌竟然還有3位法扶律師,家人都受到嚴重的心理傷害。
為什麼他們如此堅持死刑?因為台灣沒有真正的無期徒刑。

國民黨立委洪孟楷則說,他今早在新北市參加遭毒駕者撞死的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長劉宗鑫告別式。
劉妻說:「每天在家都會留一盞燈,希望他回來時可以看到」。
劉宗鑫還有兩個女兒,一個1歲、一個4歲,令人相當難過。

洪孟楷提到,他問過法務部長鄭銘謙,犯嫌是否有可能被求處死刑?
鄭銘謙不敢回答,因為罪犯可能主張經神有問題、犯意不深,就可以逃過死刑。
法官會說如果判處死刑,將有不可回復性問題,可是從這起案件來看,
「劉宗鑫才是永遠不可能回復了,劉宗鑫永遠回不來了。」

羅廷瑋指出,加害者凌辱、汙辱完死者後,就在監獄裡面混吃,受害者家屬二次受傷,
在法院審理過程當中更是被凌遲到底。
「我國法院無法保護人民不會被殺,但是卻能保障殺人者不會被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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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4-10-24, 12:20 PM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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