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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4,939
引用:
作者u8526425
如果有學過急救
第一步"確保環境安全"
以本案來看
除了呼救之外
我個人也覺得先將傷患移動至安全處(或移除危險因子)再進行其他處理可能會比較好


但是要怎麼移動?
好像需要擔架?
影片中扶起來又往後倒
感覺超危險...
     
      
舊 2024-09-23, 07:50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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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現在在線上  
u8526425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4,793
如果判斷無力移動或無法移動
另一個思考方向是移除危險因子
以此案來說是觸發電梯的緊急停止鈕
目的都是避免傷者二度受創

沒有受過訓的
碰到緊急事故
搞不清楚發生什麼事
不知道要做什麼
不知道輕重緩急
可能導致什麼都不敢做
所以如果發生意外時,旁邊有人可以做出及時且適當的施救
(旁邊有人+有意願+適當行為)
真的是非常難能可貴的事
 
__________________
人性的醜陋就是,會在無權、無勢、善良的人身上挑毛病,卻在有權、有勢、缺德的人身上找優點。當無權、無勢、善良的人受到傷害的時候,還會站在所謂的道德制高點上,假惺惺地勸說無權、無勢、善良的人,一定要忍耐,一定要大度。

此文章於 2024-09-23 08:06 AM 被 u8526425 編輯.
舊 2024-09-23, 08:03 A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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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526425離線中  
qwer456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208
第一時間趕緊按下手扶梯停止鈕或許會比較好
移動副站長要是沒弄好頭髮或衣物反而被手扶梯捲進去責任算誰的??
發現的女生在第一時間呼叫已經算善人了
現在冷漠的人很多搞不好其他人看一眼就走了
年輕人比較有正義感,會想介入
很多看盡人情冷暖的歐哩桑.歐巴桑遇到麻煩事的心態....閃遠一點不要惹事
個人看法
舊 2024-09-23, 08:17 A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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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er456離線中  
超軼絕塵
Advance Member
 
超軼絕塵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389
如果不能確定原因或傷勢不要隨便移動
這是被教導的常識吧
那女生也幾乎沒猶疑考慮就呼救這已經沒什麼能懷疑了
不覺得有什麼需要質疑可能袖手的
我本來以為是一個在一邊觀望好一陣子才出手的~但根本不是阿
至於電梯的緊急停止按鈕很多人根本不知會在哪~然後完全沒用過的狀況下大概也不敢輕易去嘗試
這個案子就是運氣不好
發作後超過兩分鐘才被路人發覺求救
結果還是又再一分鐘左右才有他人協助
在這種本應人潮不少的地方卻因時間關係沒人
這真的就運氣不好沒辦法怪什麼
舊 2024-09-23, 09:04 AM #2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超軼絕塵現在在線上  
falco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302
有些人就是誅心論+事後豬哥,用講都好棒棒....
舊 2024-09-29, 12:30 A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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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lco離線中  
pcbd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17
引用:
作者jerry20530
台中的盧洨洨蓋新聞大戶
人走了11天才爆出來~~
台中人真的可悲阿~~窪地犯罪團活蓋新聞日常
https://neww.tw/tc-victim/

https://i.imgur.com/fwAELic.jpeg


講的好像綠色執政都不會死人似的
__________________
亂台反民主塔綠斑綠共廁液神經錯亂洗板假帳號集團:jerry20530
舊 2024-09-29, 09:40 AM #2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pcbd離線中  
Hermit Crab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淡水跟北投之間
文章: 2,661
引用:
作者qwer456
第一時間趕緊按下手扶梯停止鈕或許會比較好
移動副站長要是沒弄好頭髮或衣物反而被手扶梯捲進去責任算誰的??
發現的女生在第一時間呼叫已經算善人了
現在冷漠的人很多搞不好其他人看一眼就走了
年輕人比較有正義感,會想介入
很多看盡人情冷暖的歐哩桑.歐巴桑遇到麻煩事的心態....閃遠一點不要惹事
個人看法


+1...知道呼救已經不錯了。
有些人是害怕承擔人命責任,雖然台灣已經修正了《緊急醫療救護法》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四條之二: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
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民法》第一百五十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
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刑法》第二十四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
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另外有些人是害怕行程被耽擱,比如說通報/目擊治安事件可能也會被請去派出所做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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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於 2024-09-29 10:13 AM 被 Hermit Crab 編輯.
舊 2024-09-29, 10:08 A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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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it Crab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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