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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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問AI之前,或許先把判決書看清楚先。 本件最關鍵的證據,就是監視器「有拍到」被告拿取奶茶包,而被告對這一點也不爭執。 所以檢察官是基於監視器錄影的證據,來認定被告確有竊盜的犯罪事實。 而後來法院審理時,則是認為被告曾讓店員檢查包包,包包內並沒有奶茶包,且證人無法證明被告有在店內沖泡飲用奶茶包(應該確實是沒有),所以認為無法證明被告有竊取奶茶包的事實。 而本件牽扯到一個法界的巨大爭議,就是面對微小的法益侵害,是否仍要動用龐大的司法資源來追訴? 如果本件被告認罪,並願意賠償店家,以實務上來講,通常檢察官會給予職權不起訴處分,但很明顯,本件被告不認罪,也沒有賠償。 所以就來到上面講的爭議,到底該不該為了這奶茶包而追訴被告? 實務上絕大部分,都會因為告訴人不放棄,而使得檢察官仍然會起訴。 本案告訴人雖表明不願追訴,但「仍然要求賠償」,這句話很有玄機,一般來講,就是表明不想刑事,但是錢還要是要追回來。 不打刑事,光打民事嗎? 打民事要錢,絕大部分的告訴人不會選擇只打民事,一般都是選擇附民。 那要附民,就必須要檢察官起訴被告,才能向法院提出附民。 所以告訴人真的沒要追訴被告嗎?有待商確。 所以有些眉角要弄清楚才行。有時候一些報導的文字會誤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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