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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 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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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南崁
文章: 108
引用:
作者LeeMichael
廢大法官時間到了:釋憲權交給最高法院

…恕刪…
蔡正元…指出,2000年修憲時曾有提案,要求廢除大法官,把憲法釋憲權交給,最高法院的憲法法庭,由終生以法官爲職業的最高法院法官負起憲法的釋憲責任。

美國釋憲法釋憲權的起源地,就是由最高法院執行釋憲權,而非另設政治性很強的「大法官」。
...恕刪…


不懂蔡正元的意思(可能他也不知道他在說什麼)

首先,美國的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由總統提名、參議院審查通過後任命,提名與審查的過程常帶有很強烈的政治成份
被提名者也未必須具備擔任過法官的經歷
(例如在馬伯里訴麥迪遜案奠定三權分立基礎的第4任首席大法官 約翰.馬紹爾:軍官→外交官→國會議員→國務卿→首席大法官)

其次,蔡正元是希望進行釋憲的「大法官」都是由各級法院的法官各自選任產生嗎?被選上的「大法官」就是終身職嗎?

以歐盟各國的憲法法院為例,「大法官」的產生有4種方式:

一、全部由國會選出,如:德國。又,德國的大法官任期12年、不得連任,強制退休年齡68歲

二、由政府與國會共同決定人選,如:法國的憲法委員會,其中缷任總統是憲法委員會的當然委員,為終身職(但缷任總統再擔任國會議員或閣員,就失去當然委員的身分),另外9位任命委員分別由總統、參議院議長、眾議院議長各自任命3人擔任,任期9年。

三、由國會、內閣、司法機關分別決定人選,如:義大利,憲法法院15位法官分別由國會、內閣、司法會議任命5人,任期9年。

四、完全由司法機關產生,如:希臘,最高特別法官13人,由中央行政法院院長、最高法院院長、審計院院長、及(中央行政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法學教授)10人擔任,後面的這10人的任期為2年

前大法官吳庚的評語是:
前3種由經過國會參與法官的任命,難免會受政治性影響,但也為政治爭端提供一個司法化解決的途徑與可能
至於希臘這種 「完全由司法體系自行組成的憲法法官,容易循例辦案,缺乏能力與創意從事違憲審查」
吳庚又舉日本最高裁判所為例,認為最高裁判所的法官全由內閣自下級法院與檢察體系中的法曹官僚中選任,未經國會審查程序,成立數十年僅宣告5件違憲的法律案,有失違憲審查的功能
可見某種程度、必要的政治干預,對於司法獨立反而有正面助益

蔡正元的純血大法官主張,不僅未曾見於美國,恐怕也會造成弊大於利的效果
     
      

此文章於 2024-10-01 11:13 PM 被 Crazy Dog 編輯.
舊 2024-10-01, 11:07 P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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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 Dog離線中  
hendry2002
Major Member
 
hendry2002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銀河系
文章: 160
引用:
作者惡蟲
法律規範人的權利,並隨著時代的進步,就人權的保障是走向越來越大及精細的地步。

而廢除死刑是基於人權保障而來,因此等於與法律的目的相同。

如果是學法律的,就算不支持廢死,最後也不可能像鄉民們一樣傾向於支持大量實施死刑。
已經背棄法律者除外。


站著說話腰不疼 說犯人可教化

偏偏教化犯人的都不是法律人

你們盡信書不如無書

你們以為可教化 實則你們自己都做不到

就像我說你家人若被人殺死

你自己都不敢說會原諒殺人者讓他不被判死

那你憑甚麼推動廢死

笑死人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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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的啦魔王大人
沒問題
舊 2024-10-02, 12:20 A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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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dry2002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hendry2002
站著說話腰不疼 說犯人可教化

偏偏教化犯人的都不是法律人

你們盡信書不如無書

你們以為可教化 實則你們自己都做不到

就像我說你家人若被人殺死

你自己都不敢說會原諒殺人者讓他不被判死

那你憑甚麼推動廢死

笑死人



如果你認為不可教化,請問又是憑什麼做這樣的判定?

你自己所有的認定不都是來自自我的主觀,缺乏證據、數據或可靠的理論來支撐。

在你做出判定之前,可曾思考過,你面對著的,一樣是一條人命。
如果你認為這條人命沒有任何價值,可以隨意的剝奪。
那你與冷血殺人犯之間,又有多少差別?

他該死,你又憑什麼活著?
舊 2024-10-02, 01:07 A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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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現在在線上  
hendry2002
Major Member
 
hendry2002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銀河系
文章: 160
引用:
作者惡蟲
如果你認為不可教化,請問又是憑什麼做這樣的判定?

你自己所有的認定不都是來自自我的主觀,缺乏證據、數據或可靠的理論來支撐。

在你做出判定之前,可曾思考過,你面對著的,一樣是一條人命。
如果你認為這條人命沒有任何價值,可以隨意的剝奪。
那你與冷血殺人犯之間,又有多少差別?

他該死,你又憑什麼活著?


我為什麼活著 我有殺人嗎?

那要問你

你想阻止一個殺人者被判死

為什麼你不代替他去死 你才是奇怪為何還活著的人

台灣法律就沒廢死 我支持法律

倒是你 明明是法律相關人卻支持廢死

有法律不遵照法律去判 才莫名其妙

就說你邏輯不好

去學學邏輯設計再來跟我說

你就等著

老天會收拾這種阻止判死的人付出代價

等著看吧

不是不報 只是時候未到

你再繼續造口業

那天一定會提早到來

到時就別在這裡X爸X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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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
舊 2024-10-02, 01:16 A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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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dry2002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hendry2002
我為什麼活著 我有殺人嗎?

那要問你

你想阻止一個殺人者被判死

為什麼你不代替他去死 你才是奇怪為何還活著的人

台灣法律就沒廢死 我支持法律

倒是你 明明是法律相關人卻支持廢死

有法律不遵照法律去判 才莫名其妙

就說你邏輯不好

去學學邏輯設計再來跟我說

你就等著

老天會收拾這種阻止判死的人付出代價

等著看吧

不是不報 只是時候未到

你再繼續造口業

那天一定會提早到來

到時就別在這裡X爸X母



台灣的法律也沒有唯一死刑,所以法官的判決本來就可以選擇死刑以外的刑罰,你又憑什麼要求法官一定要判死呢?

所以即便是不修法,法官也沒有必要一定要做出死刑判決。

我不是很相信報應這回事,因為這有邏輯上的問題。
要說老天會收拾,但是收拾誰呢?天知道。
舊 2024-10-02, 01:23 A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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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現在在線上  
FreeStorm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0
引用:
作者hendry2002
...(恕刪)
就說你邏輯不好
去學學邏輯設計再來跟我說
...


我發現你每次被打臉,就好像程式遇到異常,用「例外處理(exception handling)」來catch一樣...

指摘對方「邏輯不好」、「去學學邏輯設計」就是你的「例外處理」...

最妙的地方就是...裡面也沒幾行程式...
反正就再跳回你自創的邏輯迴圈,就好了...

難怪你每次打筆仗,都幻想自身邏輯超完美(當然啊,都你自創的)
每次你都贏麻了,真了不起...

此文章於 2024-10-02 10:10 AM 被 FreeStorm 編輯.
舊 2024-10-02, 09:37 AM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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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Storm離線中  
Hermit Crab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淡水跟北投之間
文章: 2,661
引用:
作者惡蟲
法律規範人的權利,並隨著時代的進步,就人權的保障是走向越來越大及精細的地步。

而廢除死刑是基於人權保障而來,因此等於與法律的目的相同。

如果是學法律的,就算不支持廢死,最後也不可能像鄉民們一樣傾向於支持大量實施死刑。
已經背棄法律者除外。


我只能説我贊成保留並實行死刑判決但我也支持死刑判決必須慎重因爲執行無法逆轉,
無論是立法/修法還是執法都應該遵守現有法律程序。
如果判了又不去執行那法律的意義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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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網友提供的篡改猴script, 清净多了(?!)
舊 2024-10-02, 09:41 AM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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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it Crab離線中  
FreeStorm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0
引用:
作者惡蟲
法律規範人的權利,並隨著時代的進步,就人權的保障是走向越來越大及精細的地步。
而廢除死刑是基於人權保障而來,因此等於與法律的目的相同。

如果是學法律的,就算不支持廢死,最後也不可能像鄉民們一樣傾向於支持大量實施死刑。
已經背棄法律者除外。

感謝回復...

這次提問,我主要想了解一下支持廢死之法律人士,其學術理論基礎為何...
我再思考一下,並找點資料來看看

我是支持死刑,但我支持的是符合"比例原則"的那一類,相信你了解我這部分的意思...

必然會有某個情景是"罪行重大至符合死刑"的的吧...(比例原則)
留著死刑,還是會有用得上的一天,沒用上,那也是法官判的。

我是一直不明白,為何廢死人士一直堅持要廢除"死刑"此一刑罰...
舊 2024-10-02, 09:57 AM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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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Storm離線中  
FreeStorm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0
引用:
作者Hermit Crab
我只能説我贊成保留並實行死刑判決但我也支持死刑判決必須慎重因爲執行無法逆轉
無論是立法/修法還是執法都應該遵守現有法律程序。
如果判了又不去執行那法律的意義何在?

是啊,原則上應該要相信司法...
所以法官應該要判死刑的,就應該要判啊....

我怎覺得...我是願意相信司法,但法官好像反而不相信司法,所以"該"判不判了...

話說,這個"該"字,又是一篇大文章了...

同意你的說法,"故意"不執行法律,等於法律無效,法治精神也就蕩然無存...
但...看"阿扁保外趴趴走"的例子...看來...某些情況還是看"默契"吧...
舊 2024-10-02, 10:05 AM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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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Storm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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