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註冊 常見問題 標記討論區為已讀

回到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 其他群組 > 社會時事發言區
帳戶
密碼
 

回應
 
主題工具
polor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73
中華民國 -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法規名稱: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


第 2 條
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與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
並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偵查不公開之。

第 7 條
偵查不公開,包括偵查程序、內容及所得之心證均不公開。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24-09-12, 07:36 AM #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polor現在在線上  
polor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73
2022-11-21 誰應該遵守偵查不公開?違反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檢察官是主導犯罪偵查的重要角色,在刑事偵查階段,基於無罪推定原則,
保障犯罪嫌疑人和相關人的權益,使國家正確有效行使刑罰權等功能,
檢察官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工作,不得公開。

二、其他須遵守偵查不公開人員
(一)檢察事務官、
(二)司法警察官、
(三)司法警察、
(四)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
(五)告訴代理人、
(六)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人員。

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法律效果
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0條規定,違反偵查不公開者應負行政或刑事責任。
特別要注意的是,偵查不公開原則主要是約束檢調人員,而辯護人則是基於律師倫理,負有保密義務。
因此,被調查的犯罪嫌疑人與新聞媒體,都不是偵查不公開原則約束的對象
即便犯罪嫌疑人或是新聞媒體透露偵查階段的相關內容,也不負行政或刑事的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24-09-12, 07:40 AM #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polor現在在線上  
polor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73
WIKI - 偵查不公開

例外

刑事訴訟上,為了維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權益,設辯護人在場權的制度,為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例外。

此外,如果是基於重大公共利益目的,也可以例外允許公開部分的偵查內容或程序。
例如,涉及社會重大犯罪事件時,偵查者如果將部分內容透露給新聞媒體,可以主張公益阻卻違法。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一般性意見書從無罪推定原則導出偵查不公開原則,
要求所有政府機關都不應該對審判結果做出預斷(例如:不可以預先發表公開聲明,指稱被告有罪),
媒體也應該避免做出會損及無罪推定原則的報導。

拘束對象

偵查不公開原則只拘束執行刑事偵查的公務員。
以中華民國(臺灣)為例,只有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辯護人或告訴代理人,
以及在偵查程序中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需要受到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拘束。
犯罪嫌疑人、被告、新聞記者、一般社會大眾,都不是偵查不公開原則拘束的對象。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所以不受拘束,是因為偵查不公開原則有保護他們名譽的目的,
倘若他們自行將偵查內容公開,則是自己處分自己的法益,並不需要限制或處罰。
臺灣刑事訴訟法學者王兆鵬等人認為,偵查不公開原則還有維護偵查效能的目的,
屬於公眾的法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沒有處分的權限,
所以仍然應該將告訴人、證人、犯罪嫌疑人等案件當事人或相關人士,納入偵查不公開原則拘束的範圍。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24-09-13, 09:36 AM #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polor現在在線上  
polor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73
2024-09-13 北檢查洩密傳喚2人!不是週刊、電視台女記者 《菱傳媒》:記者、總編輯遭約談

台北地檢署偵辦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內京華城案,偵查中案情頻頻遭媒體爆料,引發洩密質疑,
北檢澄清絕無洩漏偵查內容,並分案偵辦,今(13)日傳喚《菱傳媒》記者。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24-09-13, 09:17 PM #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polor現在在線上  
polor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73
2024-09-16 偵辦京華城洩密案 北檢:初步查證消息來源均非檢廉

北檢日前主動分他字案調查檢廉偵辦京華城案有無違反偵查不公開,並於今天(16日)說明初步查證情形。
北檢指出,相關報導的消息來源均非來自檢廉或調查局、法院等,且因內容與卷證有諸多不符,
足認本案偵辦團隊絕無洩露偵查內容之情事。
北檢並呼籲所有程序參與者遵守偵查不公開,媒體報導也應善盡查證義務。

北檢指出,經初步查證,記者報導是依據消息來源轉述見聞,
或依據多年採訪經驗、本案關係人的公開受訪內容及法院發布的新聞稿內容等素材,
綜合分析判斷後撰稿,消息來源均非來自北檢、廉政署、調查局及法院等相關公務人員;
加上這些報導與本案卷證有諸多不符之處,因此依照目前查證的情形,足認本案偵辦團隊絕無洩漏偵查內容的情事。

北檢並表示,對於記者基於保護消息來源的天職及新聞倫理要求而拒絕透露提供訊息者的真實身分,
宜予尊重,因此,請外界勿再以臆測、捕風捉影的方式,無端指摘北檢或偵辦團隊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情事。

北檢並說明,偵查資訊流是所有偵查程序參與者,包括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
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及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等均可接收知悉,
因此,「偵查不公開」的落實有賴所有程序參與者共同遵守;
另外,媒體關於本案的報導內容也應善盡查證義務,對於來源不明或未經查證的傳聞或消息勿妄加揣測、跟風報導,
以免損及新聞報導的公信力,或有誤導大眾認知、損害當事人名譽或隱私之虞。

北檢最後強調仍將嚴格要求本案偵辦團隊恪遵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相關規定,
並持續密切關注本案有無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情事,適時調查,
以釐清外界的疑慮,一旦發現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人員,定依法嚴予究責,以正視聽。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24-09-17, 07:35 PM #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polor現在在線上  
polor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73
2024-10-23 法務部長喊「最近沒違反偵查不公開」  黃國昌轟平行時空、綠委也怒槌桌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23)日邀請法務部等單位就「如何破除偵查大公開,以兼顧犯罪偵查及人權保障」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相關單位在報告中強調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讓民眾黨立委黃國昌痛批「平行時空」。
另外,法務部長鄭銘謙說「最近報的我們認為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情形」,
也讓民進黨立委莊瑞雄槌桌質疑,「不然是鬼知道嗎?」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24-10-24, 05:08 PM #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polor現在在線上  


回應


POPIN
主題工具

發表文章規則
不可以發起新主題
不可以回應主題
不可以上傳附加檔案
不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vB 代碼打開
[IMG]代碼關閉
HTML代碼關閉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0:38 A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