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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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主要是想了解是否法律人是否是因為"法律的學術訓練" 現在感覺律師法官裡...很大比例,都是支持廢死 ------------------ "生命權.....所以任何人都不應將其剝奪"這種, 我前面有提到,我都覺得這是信仰層的東西 我是不會跟人爭論"信仰"的,尤其是都已經21世紀了... 我覺得喔,人類發展...群居在一起,本就有"某種社會契約", 犯了死刑天條,那死刑就是剛剛好 反過來說,如果這個社會認為不應有死刑,那也是可以,契約嘛 沒有什麼"生命權是至高無上"這種事。 除非這個人單獨存在在這個世界上(或這群體只有他一人),那的確就沒有人可以剝奪他的生命權 永久隔離社會的話,無期是也可以做得到啦,只是我是覺得沒必要浪費糧食... (只討論罪行達到死刑程度之人) 此文章於 2024-10-01 05:33 PM 被 FreeStor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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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1, 04:32 P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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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銀河系
文章: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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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狗來說
世界各國好像只要狗咬死人 都一律安樂死 結果人類世界反而人不如狗 人殺人 結果反而一堆人替殺人者說話 被殺的人一點人權都沒有 法律人自己其實也知道這點 卻持續裝睡 要他表態親屬死亡時就裝傻 真是小孬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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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封鎖名單: cjan Kentnet rcack 冰的啦魔王大人 沒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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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1, 04:59 P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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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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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廢死的人理論是認為政府沒有剝奪生命的權力,
他們真的念社會科學念到大腦脫離現實,政府沒有 權力,難道壞人就有權力嗎,死刑只是是種務實的 平衡,把失衡的社會秩序平衡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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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廢死,救核能... 同心同德,貫徹始終,青天白日滿地紅... |
2024-10-01, 05:10 P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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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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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你自己要去主張被害者家屬意見的。 結果只是證明,法官根本不能完全依照被害者家屬意見來判決,所以你前面講了一堆,只會拿被害者家屬來當自己的擋箭牌,最後只是證明你的邏輯是錯的。 至於說清不清醒,我想你還沒有能力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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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1, 05:52 P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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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6
文章: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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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說實話那群人怎想的、我還真不知道 不過,在廢死路線上、個人認為實際上還是受國家主導的方向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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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許多事 成也執著、敗也執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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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1, 08:30 P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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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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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現在看起來好像也是這樣子... 比如,法官們不願意判死刑。畢竟法官獨立判案,那其實常人也不能怎樣... 就算死刑還是存在,但如果都沒有判死刑的例的話,那也等於是廢死了... 說實話.... 我是比較反感有些人是因為宗教理由進而支持廢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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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1, 09:01 P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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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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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曾聽說過一個說法:法律人的學術訓練,到最後...自然就會得出"廢死"的結論 不知道是否是這樣? 您怎看呢? 此文章於 2024-10-01 10:45 PM 被 FreeStor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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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1, 09:03 P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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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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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再提一次,中華民國大法官的問題就是國民大會的缺失。 就算是總統提名,也要由國民大會任命。 而且大法官這個制度在美國是終身職,而且一樣可以被彈劾和罷免。 引用:
日本?南韓?新加坡?美國? 引用:
你為什麼不學美國,墮胎不合法? 引用:
我雖然不是很喜歡當幫腔的人。 但是,什麼叫做受害人家屬才能表示反對? 你的意思是我們還沒受害所以不能反對?還是我們得受害才可以反對? 那你也沒有受害,你憑什麼贊成啊?還是你已經是受害家屬了? 二分法… 二分法不是不好,而是會自打臉。 我不是受害者家屬,所以我不能反對廢死->這意思就是,因為不是受害者家屬,所以我們都『被預設贊成』廢死? 是受害者家屬,才可以反對廢死->這意思就是,只要不是受害者家屬,就是『不反對』廢死? 反對的相反不是贊成,而是不反對。 同樣的邏輯: 我是受害者家屬,所以我不能贊成廢死?->這意思就是,因為是受害者家屬,所以家屬都『被預設反對』廢死? 不是受害者家屬,才可以贊成廢死->這意思就是,只要是受害都家屬,就是『不贊成』廢死? 贊成的相反不是反對,而是不贊成。 關鍵是,你推理的結論,是『不死刑』(廢死)還是『要死刑』 把上面的廢死換成死刑,二分法的邏輯一樣成立。 不要被這種文字遊戲給帶跑了。 引用:
歐洲拒絕死刑的理由跟你說的差不多。 所以搞了七十幾年,還是沒辦法民主化。 你可以堅持你的理由,但那只是把歐洲拖向人權退化的方向。 偷換慨念… 引用:
既然你也不是,你在這說三道四什麼? 欠人婊? 引用:
所以你的意思就是我們應該修法,讓部份法條只能唯一死刑而不能兼用無期徒刑? 引用:
所以你的意思就是我們也應該修法,讓受害都家屬來決定刑度而非法官。 此文章於 2024-10-02 01:56 PM 被 沒問題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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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1, 10:21 P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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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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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刪…
此文章於 2024-10-01 10:27 PM 被 沒問題 編輯. |
2024-10-01, 10:25 P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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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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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律規範人的權利,並隨著時代的進步,就人權的保障是走向越來越大及精細的地步。 而廢除死刑是基於人權保障而來,因此等於與法律的目的相同。 如果是學法律的,就算不支持廢死,最後也不可能像鄉民們一樣傾向於支持大量實施死刑。 已經背棄法律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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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1, 10:47 P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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