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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5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52
或許壞人真的有因果, 但我不想拿自己珍惜的人事物來賭這個.

我不論因果, 只論概率.
     
      
舊 2024-10-05, 11:29 PM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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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5離線中  
Hermit Crab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象山公園
文章: 2,906
引用:
作者Earstorm-5
或許壞人真的有因果, 但我不想拿自己珍惜的人事物來賭這個.

我不論因果, 只論概率.


有些事情你衹要碰上了概率衹有100%.
比如身邊出現無差別襲擊或是戰爭。
不是想�縉�只是想説不是只有你想不想賭的問題。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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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性辦案的糾察隊長這種比垃圾還低級,
對論壇實際危害性可能還更大。

此文章於 2024-10-06 12:03 AM 被 Hermit Crab 編輯.
舊 2024-10-05, 11:30 PM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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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it Crab離線中  
Earstorm-5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52
引用:
作者Hermit Crab
有些事情你衹要碰上了概率衹有100%.
比如身邊出現無差別襲擊或是戰爭。
不是想�縉�只是想説不是只有你想不想賭的問題。


你是律師, 不是做數學的, 頂多就是讀別人給的資料對嗎?
怎麼拿極端(無差別)以及戰爭來當作例子呢? 這兩個不合格.
犯罪有其目的, 要找目標, 這才是多數犯罪的情況.
所以有概率以及基數的問題, 到這裡你應該可以接受.

有些人權喜歡拿雞湯學, 但我覺得他們喝湯喝到腦子怪怪的.
我知道你不是雞湯律師, 然而你只有最後一句是正確的.
Ans. 只要不是0, 那就不是想不想賭, 而是必然要賭.
===

接下來回覆你前面那個問題, 其實那個是雙概率, 但彼此不互相影響的概率(不能相乘).

拿電影蝙蝠俠VS超人, 老爺說即使超人只有1%機率可能要毀滅地球也要當作absolute.
這裡的意思是說:

1. 超人想毀滅地球的機率是1%
2. 超人能否地球毀滅的機率是100%.
===

最後回答你最初的兩個例子:
戰爭的話, 你說的沒錯, 而無差別攻擊, 看情況.
我比較擔心後來律師法官人權團體找麻煩>遇到想要傷害我的人.
當然這個還沒發生(無差別攻擊慘案), 但我去過很多不同很糟的環境.
以及(幸好還沒成年)在學校把要傷害我的人送進醫院過.
其實多數人真的還好, 如果是要進行那種physical的危害而言.

把想色慾暴力等類型的人送進監獄比較好.
免得外面會有很多人為難, 遇到了能否想怎麼辦就怎麼辦.

不懂我的意思, 想想前幾天警察被毒販拖車致死的問題就好.

此文章於 2024-10-06 01:08 AM 被 Earstorm-5 編輯.
舊 2024-10-06, 01:06 AM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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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5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52
其實很多人都有為惡的能力, 我認識了好幾位特殊兵種的業界人士.
但他們循規矩過生活, 在社會裡面, 為何法律不保障他們, 而是對罪犯更好?
以他們的訓練來講, 要做那些犯罪者的事情, 不是更輕而易舉嗎? 何必為難?

法律, 應該是要製造出讓犯罪者害怕, 讓守法者放心的誘因.
不然就失去其效用, 而這中間沒有平衡點, 至少沒有靜止的平衡點.
犯罪者的害怕或放心, 相對的就是守法者的放心或害怕.
一進一退, 沒有靜止.

我知道法學者一定會找到說法, 但看現實, 各種犯罪.
從我比較不在意的暴力型犯罪, 到比較多人遇到的詐欺型.
為何詐欺犯罪者怕送去對岸>怕送回台灣?

而法學者可以解決這問題同時又降低犯罪率嗎?
能解決載來說, 如果解決不了, 讓能解決的人來做.

那就是對岸.
舊 2024-10-06, 01:15 AM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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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utilus-07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7
文章: 0
引用:
作者Earstorm-5
其實很多人都有為惡的能力, 我認識了好幾位特殊兵種的業界人士.
但他們循規矩過生活, 在社會裡面, 為何法律不保障他們, 而是對罪犯更好?
以他們的訓練來講, 要做那些犯罪者的事情, 不是更輕而易舉嗎? 何必為難?

法律, 應該是要製造出讓犯罪者害怕, 讓守法者放心的誘因.
不然就失去其效用, 而這中間沒有平衡點, 至少沒有靜止的平衡點.
犯罪者的害怕或放心, 相對的就是守法者的放心或害怕.
一進一退, 沒有靜止.

我知道法學者一定會找到說法, 但看現實, 各種犯罪.
從我比較不在意的暴力型犯罪, 到比較多人遇到的詐欺型.
為何詐欺犯罪者怕送去對岸>怕送回台灣?

而法學者可以解決這問題同時又降低犯罪率嗎?
能解決載來說, 如果解決不了, 讓能解決的人來做.

那就是對岸.



您這段話完全沒有提到死刑

的確,重刑能降低犯罪率。德國沒在炒地皮的,因為是重罪

讀大學的時候,法律通識課程老師只是表示: 死刑的社會成本太高如此而已,學法的通常不主張死刑

個人感受: 法官不是心理醫師,怎知道可不可以教化?

其實法官最想(只想)聽到 --我錯了

只要聽到這三個字,後面一切好辦事
舊 2024-10-06, 01:37 AM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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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utilus-07離線中  
Earstorm-5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52
引用:
作者Nautilus-07
您這段話完全沒有提到死刑
的確,重刑能降低犯罪率。德國沒在炒地皮的,因為是重罪
讀大學的時候,法律通識課程老師只是表示: 死刑的社會成本太高如此而已,學法的通常不主張死刑
個人感受: 法官不是心理醫師,怎知道可不可以教化?
其實法官最想(只想)聽到 --我錯了
只要聽到這三個字,後面一切好辦事


... 其實我並不認為死刑有什麼, 其實不判死刑也無所謂, 問題是怎麼對待罪犯而已.
舊 2024-10-06, 02:03 AM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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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5離線中  
Earstorm-5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52
死刑耗費的社會成本太高: 判處死刑的難度高,壟長訴訟程序占據太多司 法資源,比起無期徒刑耗費太多社會成本。 死刑不符合犯罪人再社會化的刑事政策: 死刑剝奪了犯罪人悔罪向善的權利,不符犯 罪人再社會化的刑事政策。

這是我找到的Google答案, 其實... 太搞笑, 把簡單的東西說的複雜, 其實就一句話:

誰把判死刑的搞到這個模樣? 製造這個問題的人說這個問題的存在, 蛋雞同源了, 對吧.

社會成本, 給受害者以及納稅者(大多數)來說比較正確, 而不是把程序搞得太複雜的人說.

此文章於 2024-10-06 02:21 AM 被 Earstorm-5 編輯.
舊 2024-10-06, 02:20 AM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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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6
引用:
作者蠻荒
「廢死聯盟」理事長之慘死,一個政府不敢高調的新聞!誰說沒有「現世報」?老人自陰間回來看到了什麼?做了許多善事,可以抵銷惡事嗎?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UpTkEZgA_Q
奇怪,我記得最近應該沒在看有關於廢死的事,怎麼YT前面會推這個出來!!
不過這種東西、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
我記得站上好像有些人、以前也曾經講過因果這種事,單純貼出來分享一下.......

會看把這種垃圾影片拿來說嘴的,程度到哪可見一般。

【錯誤】網傳影片「台中捷運吊臂掉落,廢死聯盟理事長林淑雅慘死是現世報」?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11068

林淑雅教授主要處理的是「冤案」,而非廢死。會替死刑犯辯護是因為她覺得有冤屈。

你們這些人真的兇起來,冤不冤已經不在你們的考量範圍之內,凡是有 0.0001% 犯案可能的都要判死且斬立決,就是要殺才會痛快~~
舊 2024-10-06, 02:50 AM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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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6
引用:
作者healthfirst.
全球最大的民主國家
印度"法律能溯及既往"喔

台灣也可以,要看是不是有利於人民。

所謂「法律不能溯及既往」是錯的,對人民有利的法就可以。

立法院三讀通過 繼承全面改採限定責任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5-a464b-1.html

立法院5月21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原本繼承人對繼承債務原則上應負無限責任,改為負限定責任,並增訂保證契約債務、代位繼承、無法知悉債務存在等三種情形,可溯及既往適用。

加重強制****犯罪最重可處死刑 印度修訂刑法遏止性侵案件發生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aspx?NID=113810

印度國會上院於今年三月二十一日通過刑法修正案,規範性侵案被告若手段兇殘,造成被害人死亡或成為植物人,最低將遭處二十年徒刑、最重死刑。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新的反強暴法將不適用巴士案件。

======

新法不懲罰舊犯罪,這點印度與台灣相同。
舊 2024-10-06, 03:02 AM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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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6
繼承全面改採限定責任可溯及既往,這我一個同事剛好遇到。

他老婆父親死去,沒想到有數千萬的債務,債主找上門才知道。當時法律是預設繼承無限責任,所以繼承者連債務都要繼承。因不知道父親有數千萬債務,所以沒人去改繼承方式。記得他那時跟我說,他老婆大概要負擔2000萬的債。

當時他很擔心,有在討論要不要先跟老婆離婚,同時財產都過在他名下,以免到時連養小孩的錢都沒有。

沒多久這法就過了,且依「無法知悉債務存在」可溯及既往這個條件,他的問題就直接解決了,不用跟老婆離婚。
舊 2024-10-06, 03:15 AM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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