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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oversky.
大法官又沒有反對法官迴避,
哪�堣ㄔi能?


我也沒說大法官反對呀。

所以你現在要爭執的點是什麼?
     
      
舊 2024-10-18, 12:03 PM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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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現在在線上  
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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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1
引用:
作者oversky.
大法官又沒有反對法官迴避,
哪�堣ㄔi能?


你這叫做緣木求魚…
如果能死刑,會需要法官迴避嗎?
如果大法官能夠決定刑責應該如何執行,你又怎麼知道大法官將來不會決定法官如何迴避?

所以跟本的問題就是,處罰大法官。而不是去找別的方法來「補救」。
補救的意思就是原本正常的管道有問題,現在才來補救。
 

此文章於 2024-10-18 12:11 PM 被 沒問題 編輯.
舊 2024-10-18, 12:09 PM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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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92
引用:
作者惡蟲
我也沒說大法官反對呀。
所以你現在要爭執的點是什麼?


你前面說不可能,
實際上只要修法就有可能了。

可以先修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要求堅持反對判處死刑的大法官迴避。

此文章於 2024-10-18 12:12 PM 被 oversky. 編輯.
舊 2024-10-18, 12:09 PM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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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oversky.
你前面說不可能,
實際上只要修法就有可能了。

可以先修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要求堅持反對判處死刑的大法官迴避。


我說的不可能是指在現行法令下,不會特別挑選承審法官,特別是如你所希望的挑選。
即便依你所舉例來修法,結果也不會如你所想像的那樣。
舊 2024-10-18, 12:16 PM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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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現在在線上  
over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92
引用:
作者惡蟲
我說的不可能是指在現行法令下,不會特別挑選承審法官,特別是如你所希望的挑選。
即便依你所舉例來修法,結果也不會如你所想像的那樣。


實際的法條文字和實施細節都還沒有,
你又如何知道結果絕對是如你所想的那樣?

此文章於 2024-10-18 12:22 PM 被 oversky. 編輯.
舊 2024-10-18, 12:20 PM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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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92
引用:
作者惡蟲
沒騙人呀。

上面不就講了,我國跟美國的法系不同,本來就不可能完全照抄了。


要求不中立的人員迴避,
這和法系有什麼關係?
我國法條也是有法官迴避的條文。
為什麼不能抄?

而且把陪審團改成法官,
本來就不是完全照抄了。

此文章於 2024-10-18 12:29 PM 被 oversky. 編輯.
舊 2024-10-18, 12:24 PM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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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oversky.
要求不中立的人員迴避,
這和法系有什麼關係?
我國法條也是有法官迴避的條文。
為什麼不能抄?

而且把陪審團改成法官,
本來就不是完全照抄了。


哦,那麼這樣,是不是也應該要求支持死刑的迴避,因為一樣也不中立,不是嗎?

就已經說了我國跟美國法律不同體系,不同的地方太多,本來就不可能照抄了。
不知道還要爭執什麼?
舊 2024-10-18, 01:32 PM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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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現在在線上  
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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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1
引用:
作者惡蟲
哦,那麼這樣,是不是也應該要求支持死刑的迴避,因為一樣也不中立,不是嗎?

就已經說了我國跟美國法律不同體系,不同的地方太多,本來就不可能照抄了。
不知道還要爭執什麼?


可以啊,有不行嗎?
如果廢死跟贊死都是極端,那中間多數民意還是贊成死刑居多啊。
再者,立法院可以不修法啊,讓大法官去解釋啊。

照這種玩法玩下去,你看看會不會換人執政,舉辦公投要求清算,然後立法院立一個清算條例,徹底廢掉大法官制度,恢復國民大會啦。

中立的多數不就是不支持廢除死刑嗎?
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
廢死跟贊死,都退開,結果還是一樣,你這個法綠人還要講什麼鬼東西?

事實上你不是中立,你所謂的中立應該是贊成廢死跟不贊成廢死。
不贊成廢死,也不代表一定要死刑,可能要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
贊成死刑跟不贊成死刑中,不贊成死刑也沒說因爲不贊成死刑就一定支持廢死,一樣可以選擇其他徒刑,比如烙刑,凌遲,鞭刑。

你這種玩文字遊戲的把戲還要玩多久?

此文章於 2024-10-18 06:23 PM 被 沒問題 編輯.
舊 2024-10-18, 04:20 PM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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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1
我提議,應該修法,當犯罪嫌疑人符合死刑法條時,而法官又沒有全數贊成死刑,只要國民法官多數決定適用死刑法條,就可以由被害者家屬決定是否使用死刑。

加害者犯罪嫌疑人得聲請非常上訴,受害人家屬得聲請完備偵查,兩者審理完成後,一樣交付受害人家屬決定。

像陸正案,他父親不簽署DNA比對確認無名男童,就不算完備偵查。

不管兩方哪一方先聲請,一旦先聲請的那一方就必須服從判決的結果。
像陸正案這些當年是少年的團伙,一開始就要誠實招供,不然被害家屬一旦聲請完備偵查,就是死刑執行。

在非常上訴時得以招供或是喊冤,也得以主張刑求逼供。所以一開始誠實招供實際作案人是唯一保護自己逃離被害者家屬聲請完備偵查決定死刑的唯一方法。

非常上訴時才招供或是翻供者,查證屬實者得以免除死刑,但終身不得假釋。

此文章於 2024-10-18 07:49 PM 被 沒問題 編輯.
舊 2024-10-18, 06:29 PM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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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1
聲請非常上訴,必須在案發日起算五年內或是終審判決後一年內提出。
主要目的是訴訟過久,證據消滅,拖下去就是年代已久死無對證。

若加害人不提出,由被害人家屬提出完備偵查確定,便可執行死刑。
完備偵查的目的是要保護受害人家屬的死刑權,也是再問一次加害人有無新事證,證明無罪或不適用死刑。
舊 2024-10-19, 01:57 PM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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