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蠻荒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6
文章: 116
法官少根筋1/秒赦運毒集團!「北院法官」不鳥檢警「螢光筆提醒」 一次無保放行10在押重犯
https://www.ftnn.com.tw/news/577650

這不是少根筋吧,大家自己心裡有數.......
     
      
__________________
我摸戒指這個小動作
是我故意在最近的500副牌裡面加上去的
舊 2026-09-10, 06:03 PM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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蠻荒離線中  
Hermit Crab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象山公園
文章: 2,900
引用:
作者野口隆史
是的,我誠摯跟您道歉,對不起


好的,野口兄跟惡蟲兄的其他恩怨我就不關心了。
 
__________________
垃圾桶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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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mowu
cp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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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SKING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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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之炎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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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wu995
cd1971
垃圾敢在任何平臺罵習禁評?
選擇性辦案的糾察隊長這種比垃圾還低級,
對論壇實際危害性可能還更大。
舊 2026-09-10, 06:45 PM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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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it Crab離線中  
Hermit Crab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象山公園
文章: 2,900
引用:
作者蠻荒
法官少根筋1/秒赦運毒集團!「北院法官」不鳥檢警「螢光筆提醒」 一次無保放行10在押重犯
https://www.ftnn.com.tw/news/577650

這不是少根筋吧,大家自己心裡有數.......


這叫自由心證/自由裁量權,
很大程度依循的是法官個人的經驗法則,
但之所以會被外界罵恐龍就是因爲這些經驗往往跟常理相悖。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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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敢在任何平臺罵習禁評?
選擇性辦案的糾察隊長這種比垃圾還低級,
對論壇實際危害性可能還更大。
舊 2026-09-10, 06:49 PM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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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it Crab離線中  
Earstorm-5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52
引用:
作者又見阿鳥
99.9%的人,應該都會認為死刑....但法律人不一定.....

我那時候讀財經法律在職專班,看那些法條,就發現一個問題
因為從事資訊業,我用防火牆規則的邏輯去看那些法條...
幾百條規則,一個case進來,走哪個路徑,用那些規則去篩..都pass就無罪
可是在很多情況下,你做一件事,會同時違反好幾個法條(都符合要件)
本案為例,故意殺人,過失傷害致死,故意傷害至死...都有....
那要用哪一條去判他?
以大眾立場,你撞倒一個人,你再回頭開車輾死,不就故意殺人?
以檢方立場,還得想辦法證明他是故意輾死被害人
但是,以辯護律師立場,會想辦法證明是過失致死
採哪一條...動機論,結果論?

寫法律考題邏輯是"找理由",這個case適用那些法條,我覺得應該用哪條...
然後找理由...因為xx,所以是過失,因為oo,所以是故意
考題有標準答案...就是要考你過失致死,或是故意殺人...
但是真實情況下,證據不完備,動機不真...


沒錯, 所以前面我意外看到那個YT影片, 打了法律人一巴掌後果無比嚴重, 一定要關, 而且絕對沒有悔意~

有疑問的人自己去看, 比吸毒, 酒駕, 甚至比殺人還要嚴重, 絕對沒有悔意喔! 殺人可以有, 打法律人一巴掌, 不能有悔意.
舊 2026-09-10, 08:43 PM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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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5離線中  
Earstorm-5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52
美國的法律人是需要跟大眾解釋的, 最近有一個很有名的租屋惡霸案, 可以去看.
=> 但台灣的似乎是神聖的團體不容質疑, 畢竟惡蟲就做了最完美的示範.

至於LC媽媽殺害小孩已經發酵, 有了模倣犯(另一個媽媽殺小孩).
=> 執法過程會給犯罪者未來怎麼犯罪的判斷, 所以理論上法律人是有責任的.

總結: 惡蟲的觀點是殺人犯增加的因素, 這點應該是沒有疑問了, 差別是比重多少.
=> 影響一個人犯罪的比重.
舊 2026-09-10, 08:47 PM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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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5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Hermit Crab
這叫自由心證/自由裁量權,
很大程度依循的是法官個人的經驗法則,
但之所以會被外界罵恐龍就是因爲這些經驗往往跟常理相悖。


是裁量權沒錯,但不是自由心證。
其實京華城案時就說過了,法官不喜歡在案件送審後人犯繼續羈押,所以很多時候,案件起訴送審後,法官會在接押庭裁定交保或其他方式來停止羈押,然後檢察官就會抗告,最後看拉鋸的結果如何。

所以這種事其實經常發生,目前除了殺人犯幾乎不可能交保外,其他各類型犯罪,都可能在能起訴停止羈押,特別是涉及重大鉅額金錢案件,因為這類型案件審理期間會拖很長,很難在法定羈押期限內審結宣判,所以法官最多就是延押到極限,但起訴就交保是很常見的。
舊 2026-09-10, 10:41 PM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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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Earstorm-5
美國的法律人是需要跟大眾解釋的, 最近有一個很有名的租屋惡霸案, 可以去看.
=> 但台灣的似乎是神聖的團體不容質疑, 畢竟惡蟲就做了最完美的示範.

至於LC媽媽殺害小孩已經發酵, 有了模倣犯(另一個媽媽殺小孩).
=> 執法過程會給犯罪者未來怎麼犯罪的判斷, 所以理論上法律人是有責任的.

總結: 惡蟲的觀點是殺人犯增加的因素, 這點應該是沒有疑問了, 差別是比重多少.
=> 影響一個人犯罪的比重.


菁英哥的話通常反過來就是正確的。
舊 2026-09-10, 10:43 PM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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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hoba
Junior Member
 
hoba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45
引用:
作者蠻荒
法官少根筋1/秒赦運毒集團!「北院法官」不鳥檢警「螢光筆提醒」 一次無保放行10在押重犯
https://www.ftnn.com.tw/news/577650

這不是少根筋吧,大家自己心裡有數.......

他是金屬中毒,那一種就不好說了
舊 2026-09-10, 11:03 PM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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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ba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不論是上訴、再審、非常上訴,都是試圖改變原判決的救濟程序,想要法院改判,當然得提出理由,常見的就是程序有瑕疪或是有證據未調查之類的。

所以我國的死刑犯,在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時,一樣會提出原確定判決有何違誤之處,或是有何新事實或新證據。

這些聲請不一定會過,即便開啟再審,也不代表判決一定會變更。
所以即使是有聲請再審,也不代表當初判決的證據不足,不論在臺灣或美國都一樣。


然後居然扯到提審法?
整個死刑救濟程序,跟提審法有何關係???
根本莫明奇妙。

另外,我國在刑事及民事訴訟法中都分別有相關停止訴訟的規定,有人完全不知道。
舊 2026-09-11, 02:43 AM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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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金聖怨嘆
繞到美國的複雜案子忘記本串主題就是惡蟲的目的...

結論,國民法官就是來陪公子讀書,乎囉老百姓用的...


我只是舉來說明美國也會判決確定多年後才執行。

有人就一直在那裡糾纏不休,話題繞來繞去,也不知道到底是哪條筋轉不過來。
現在你卻指責我?
舊 2026-09-11, 02:47 AM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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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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