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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SKINGII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21
文章: 250
傻草把金流和金錢搞混,一定要看到現金才叫金流,就跟看到交保金得用現金才能交保一樣
     
      
舊 2024-12-31, 09:32 PM #197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DSKINGII離線中  
LDSKINGII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21
文章: 250
引用:
作者FreeStorm
小草智力測驗:



試論,黃國昌把小草當白痴,或是小草確實是零知草。...



附參考資料:

柯文哲29日在台北地院接押庭法院訊問過程,法官訊問:「你身為民眾黨黨主席,要處理黨務又會接觸到相關證人,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確保你不會有勾串之可能?」
柯文哲當庭陳述:「我表達過很多遍了,必須要辭掉民眾黨黨主席,否則民眾黨無法運作」。

法官接續問:「就之前媒體講述你在羈押中後來寫信要辭黨主席,就生效與否能否說明?」
柯文哲陳述:「我從9月就開始寫,檢察官也不同意,也送不出去,最後還寫報告請法院判決才能出去,但這種事情也不是我一個人辭職就好,還要跟大家交接,要給我一些時間處理。」
這我昨天也有看到,就跟牠呼攏傻草說檢方也沒確認USB 還是excel 是誰的ㄧ樣招數,傻草就是信道
 
舊 2024-12-31, 09:36 PM #197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DSKINGII離線中  
蠻荒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6
文章: 116
檢方有沒有承認、不會去查證嗎
一堆是智商不足還是.......
__________________
我摸戒指這個小動作
是我故意在最近的500副牌裡面加上去的
舊 2025-01-01, 12:02 AM #197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蠻荒離線中  
LDSKINGII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21
文章: 250
起訴書都寫這麼清楚還承認個屁查證個屁傻逼到哪都是傻逼
到了2025年還要被我罵傻逼還逼我再貼一次給傻逼看

壹、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

貳、犯罪事實之認定與對被告辯解之駁斥一、首應說明者:

㈠A1-37行動硬碟之真正性且係被告柯○哲所使用
1. A1-37行動硬碟係從被告柯○哲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之0號0樓住處之主臥室內所扣押
ぇ依搜索現場之錄影光碟內容顯示:影片檔時間7分33秒,廉政官C向廉政官B拿取A1-37行動硬碟(如本署檢察事務官113年11月18日勘驗報告圖2,下同),並對被告柯○哲稱:「這個是你的行動硬碟,那你這個袋子簽一個,(手指A1-37行動硬碟)上面簽一個(如圖3),簽2個地方」。被告柯哲於影片檔時間7分39秒向廉政官B拿取A1-37行動硬碟(如圖4)後,於影片檔時間7分40秒至7分42秒檢視該行動硬碟(如圖5、圖6、圖7)後,廉政官C於影片檔時間7分43秒問「這個是在哪邊?」,廉政官D於影片檔時間7分46秒答稱:「這個是在那個(廉政官C於影片檔時間7分48秒插話稱:「主臥」),主臥(廉政官C於影片檔時間7分49秒插話稱:「電腦」)電腦那邊」,被告柯○哲聽聞後未表示任何意見(如圖8)等情,此有本署檢察事務官113年11月18日勘驗報告「柒、勘驗結果」內容可佐,足認A1-37行動硬碟,係從被告柯○哲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之0號0樓住處主臥室所扣押之物無訛。
え依搜索現場之錄影光碟內容顯示:廉政官C於影片檔時間8分1秒又將A1-37行動硬碟交付被告柯○哲(如圖13),被告柯○哲於影片檔時間8分2秒拿取A1-37行動硬碟(如圖14)後,於影片檔時間8分3秒至8分10秒將該硬碟反覆換面檢視(如圖15、圖16、圖17、圖18、圖19),之後於影片檔時間8分11秒開始在A1-37行動硬碟扣押物標籤上簽名(如圖20),被告柯○哲簽名過程中,廉政官C於影片檔時間8分13秒稱「XXXX(聽不清楚)」,接著於8分16秒又稱:「這是你家的電腦(台語)」內容可佐,此有本署113年11月18日勘驗報告「柒、勘驗結果四、」內容可佐,是A1-37行動硬碟業經被告柯○哲於搜索現場檢視扣押物外觀後,始簽名於扣押物標籤,足認A1-37行動硬碟為被告柯○哲所有。
2. 被告柯○哲並不否認A1-37行動硬碟係自其住處扣得,且該行動硬碟上所載「2023.02.23備份」是其親筆所寫
被告柯○哲於113年9月10日偵訊時供稱:「(問:む提示扣押物編號A1-37柯○哲行動式硬碟翻拍照片め廉政署於你住處主臥室書桌內查扣一個行動式硬碟,是否為你所有?)下圖寫道2023.02.23備份是我的字,所以應該是我的,但我不曉得。是在我家搜索出來的。」可知被告柯○哲並不否認A1-37行動硬碟係自其住處扣得,且該行動硬碟上所載「2023.02.23備份」是其親筆所寫。
3. 證人陳○琪證稱A1-37行動硬碟是被告柯○哲所使用
證人陳○琪於113年11月7日偵訊時證稱:「(問:在檢察官去你家搜索時,在你跟柯○哲的臥室內扣到的一個USBむ扣押物編號A1-37め,裡面有很多柯○哲當醫師在演講的資料,與在北市府、民眾黨工作時的資料,但其中也看到很多你們家自己的生活照片,所以這個USB是你跟柯○哲一起共用的?還是只有柯○哲自己在使用?)這個USB不是我在用,是柯○哲在使用,所以裡面有什麼資料我不會知道。」由證人陳○琪上開證述內容可知,A1-37行動硬碟是被告柯哲所使用。

4. A1-37行動硬碟內之資料可證該行動硬碟為被告柯○哲所有及使用
ぇ以採證軟體勘驗
ヾ勘驗標的:以LogicubeFalconNEO硬碟防寫暨複製機製作A1-37行動硬碟之E01映像檔,再以MagnetAxiom軟體對該映像檔進行解析後,所產製之可攜式數位採證檔(PortableCase資料夾格式)作為勘驗標的。
ゝ勘驗方法:以MagnetAxiom軟體開啟後檢視,重要檔案另各別連同報告檔輸出。
ゞ經以MagnetAxiom軟體開啟後檢視,該行動硬碟內儲存大量與臺大醫院或醫學相關Office檔案,該等檔案之最後修改日期可回溯至94年以前,且作者有「台大」、「柯○哲」、「ntuh」、「ntuhuser」、「柯」、「Wen-JeKo」等人;該行動硬碟另儲存大量被告柯○哲及其家人照片、被告柯○哲競選及擔任臺北市長期間所提出之施政藍圖或施政報告檔案;該行動硬碟在路徑:\2024\組織\辦公室\的資料夾內,存有檔名「柯○哲辦公室組織架構圖v6.pdf」PDF檔;另外將該行動硬碟的EXCEL檔、WORD檔、POWERPOINT檔以作者「wen」為條件進行檢索,可發現這些共計有作者「Wenje」、「Wen-JeKo」、「wen」、「Ko,Wen-Je」、「Wen」、「wen」、「WEN」之檔案,建立在該顆行動硬碟之時間為112年2月23日下午10時至11時之間;作者「wen」之Office檔案,以檔案時間而言,係橫跨被告柯○哲參選第6屆臺北市市長期間至其第7屆臺北市市長卸任後,有113年11月4日勘驗筆錄內容可佐。
々該A1-37行動硬碟在路徑:\2024\財務的資料夾內,存有載有「日期2022/11/1-姓名小沈-數字1500-公司--用途--經理人沈○京」之檔名「工作簿.xlsx」EXCEL檔(即「工作簿」),該檔案初次儲存時間為111年10月29日上午1時41秒,最後修改時間為111年12月27日上午0時26分44秒,而該檔案作者及上次存檔者均為「wen」,亦有113年11月4日勘驗筆錄內容可佐。
え以一般瀏覽檢視
ヾ勘驗標的:以LogicubeFalconNEO硬碟防寫暨複製機對A1-37行動硬碟進行drivetodrive(全碟複製)後製作之前開扣案硬碟副本。
ゝ勘驗方法:以一般瀏覽檢視行動硬碟內資料夾及檔案方式,逐層開啟資料夾並擷取畫面。
ゞ目錄部分:經檢視,該行動硬碟之第1層目錄,共有「2024」、「class」、「DATA」、「image」、「photo」、「台北市長」、「民眾黨」、「給柯市長的檔案」等8個資料夾。開啟「photo」資料夾進入第2層目錄,共有「colllege」、「family」、「friend」、「history」、「human」、「mine」、「other」、「Paint」、「scene」、「SICU」、「social」、「surg」共12個資料夾。開啟「mine」資料夾進入第3層目錄,共有「2021」、「2022」、「2023」、「best」、「book」、「diplomat」、「letter」、「news」、「past」、「wedding」、「wen-je」、「法院資料」共12個資料夾及「296867_36.2018双城论坛20181227.pdf」、「鳳飛飛.docx」2個檔案。
々私人照片部分:開啟「past」進入第4層目錄,共有「1959」、「1965小學」、「1971」、「1974」、「1977」、「1979」、「1991-resident」、「1993-minnesoda」等8個資料夾,即以年代數字依序排列自「1994」至「2020」等27個資料夾,共計35個資料夾。開啟「1965小學」資料夾進入第5層目錄,內有「小學」資料夾及前開資料夾外16個圖片檔,將檢視比例放大後,開啟「_A6Q2064.jpg」檔案並予放大,可清楚看到手寫「文哲一年、文義幼稚園」等字跡,堪認照片中2位男童其一即為被告柯○哲。回到第4層目錄之「past」資料夾(路徑:\photo\mine\past),開啟「1971」資料夾進入第5層目錄,內有6個圖片檔,將檢視比例放大後,開啟「20160828同學會_767..jpg」並予放大,可看到臚列多人之大頭照,其中包括被告柯○哲,以資料夾名稱「1971」之年代研判,堪認該圖片應為翻拍被告柯○哲小學畢業紀念冊。回到第4層目錄之「past」資料夾(路徑:\photo\mine\past),開啟「1974」資料夾進入第5層目錄,內有14個圖片檔,將檢視比例放大後,開啟「高中4.png」並予放大,可看到右上方男子與被告柯○哲容貌極為相同,應為被告柯○哲年輕時候之容貌,再以資料夾名稱「1974」之年代研判,堪認該圖片應為被告柯○哲國中3年級或高中1年級時與家人之合照。回到第4層目錄之「past」資料夾(路徑:\photo\mine\past),開啟「1977」資料夾進入第5層目錄,內有10個圖片檔,將檢視比例放大後,開啟「成功嶺2.png」並予放大,可看到該男子與被告柯○哲容貌極為相同,且身著繡有「柯○哲」名條之軍服,以該檔案名稱有成功嶺字樣及所屬資料夾「1977」之年代,應為被告柯○哲參加成功嶺大專集訓之照片。回到第3層目錄之「mine」資料夾(路徑:\photo\mine),開啟「wedding」資料夾進入第4層目錄,內有127個圖片檔,將檢視比例放大後,開啟「j8.jpg」並予放大,可看到年輕時期之被告柯○哲與配偶陳○琪均身著結婚禮服與親友合照。回到第3層目錄之「mine」資料夾(路徑:\photo\mine),開啟「wen-je」資料夾進入第4層目錄,內有「三采」、「大頭照」、「柯○哲定裝JPG」、「媒體」、「貼紙」5個資料夾。開啟「大頭照」資料夾進入第5層目錄,內有51個檔案,幾乎均為被告柯○哲自年輕到年老之大頭照,將檢視比例放大後,開啟「18.jpg」檔案並予放大,因該資料夾內之大頭照多以數字命名檔案名稱,且被告柯○哲大頭照之容貌亦隨檔案名稱數字增加而有老化,研判該資料夾為被告柯○哲於檔案名稱所載年齡之大頭照。上開勘驗內容,有113年12月5日勘驗筆錄在卷可參。
ぁ其他資料:回到第1層目錄開啟「2024」資料夾進入第2層目錄,內有「文宣」、「民調」、「立委」、「計畫」、「財務」、「基金會」、「組織」、「智庫」、「資料」等9個資料夾及「S129073169.jpg」1個檔案。開啟「財務」資料夾進入第3層目錄,內有8個檔案,開啟「工作簿.xlsx」並放大檢視比例,可看到工作表1之第11列載有「日期2022/11/1-姓名小沈-數字1500-公司--用途--經理人沈○京」。回到第1層目錄(如圖42)開啟「民眾黨」資料夾進入第2層目錄,內有「2020」、「2022」、「中央黨部」、「立法院」等4個資料夾及前開資料夾外5個檔案。開啟「中央黨部」資料夾進入第3層目錄,內有「中央文件」、「文宣」、「秘書處」、「財務」、「組織」、「智庫」、「會議記錄」、「檢討」9個資料夾。開啟「秘書處」資料夾進入第4層目錄,內有「書記」、「財務」、「國家治理學院」、「總務」等4個資料夾及前開資料夾外3個檔案。開啟「財務」資料夾進入第5層目錄,內有5個檔案,開啟「屯田.pdf」。可看到「擬成立管理顧問公司募集二十億元基金,管理顧問公司名稱建議可考慮『眾城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未來將以此「眾城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暫定),來募集基金」、「未來將以此『屯田企業控股公司』(暫定),來投資並管理各屯田企業,此一控股公司亦可以考慮由『眾城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設立,成為『眾城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等內容。回到第1層目錄開啟「DATA」資料夾進入第2層目錄,內有「CONNECT」、「FORMULA」、「LECTURE」、「MEMO」、「STUDY」、「TRAINING」、「work」等7個資料夾及前開資料夾外1個檔案。開啟「MEMO」資料夾進入第3層目錄,內有「Award」、「CV」、「FILE」、「KO」、「legal」、「letter」、「politics」、「RECOMMEN」、「REVIEW」、「SICU」、「social」、「臨床倫理委員會」等12個資料夾及前開資料夾外1個檔案。開啟「KO」資料夾進入第4層目錄,內有「2024」、「ECMO」、「三采」、「文藝」、「台北市長」、「外科部」、「回收桶」、「安寧照顧」、「序文」、「法律」、「社會運動」、「家訓」、「敏盛」、「教育」、「運動」、「駐院科」、「器官捐贈」、「選舉」、「醫療」、「藝術」、「護士」等21個資料夾。開啟「選舉」資料夾進入第5層目錄,內有「1999外科醫學會」、「2000總統」、「2001立委」、「2002台北市長」、「2004president」、「2005台北市醫師公會」、「2006台北市長」、「2007全聯會」、「2008台北市醫師公會」、「2009縣市長」、「2010五都」、「2011外科主任」、「2011醫院協會」、「2012搶救阿扁」、「2012總統」、「2013延安」、「2013腳踏車」、「2014台北市長」、「2014陳前總統醫療人權案之綜整說明」、「2018」、「2018北市長選舉」、「2018立委補選」、「2019立委補選」、「2020立委選舉」、「others」等27個資料夾及前開資料夾外2個檔案。開啟「2020立委選舉」資料夾進入第6層目錄,內有「228」、「文宣」、「民調」、「立委」、「戰略」、「檢討」、「議題」等7個資料夾及前開資料夾外2個檔案。開啟「議題」資料夾進入第7層目錄,內有「NHBD」、「國防」、「募兵」、「經濟」、「葛特曼」、「網軍」等6個資料夾及前開資料夾外1個檔案。開啟「葛特曼」資料夾進入第8層目錄,內有10個檔案,開啟「2014葛特曼律師函始末_190217_0004.jpg」並予放大,可看到被告柯○哲之手機螢幕畫面截圖,內容為被告柯○哲以kowj@ntu.edu.tw電子郵件信箱,收受英國倫敦帝國學院WHO中欣陳○瑜醫師以alex.chen14@imperial.ac.uk電子郵件信箱所寄發之電子郵件。回到第1層目錄開啟「民眾黨」資料夾進入第2層目錄,內有「2020」、「2022」、「中央黨部」、「立法院」等4個資料夾及前開資料夾外5個檔案。開啟「立法院」資料夾進入第3層目錄,內有4個檔案,開啟「note.docx」,可看到「小黨要經過2-3次的全國大選,確認自己的路線。初期一定是辛苦了,要能熬過這段時間的辛苦。找到自己的論述路線。才能長大,茁壯。」等內容。回到第1層目錄,再逐層依序開啟「DATA」資料夾、「MEMO」資料夾、「KO」資料夾、「家訓」資料夾進入第5層目錄,內有29個檔案,開啟「朕.doc」,可看到「朕是雍正帝,但絕不會讓你成為年羹堯」等內容。回到「家訓」資料夾(路徑:\DATA\MEMO\KO\家訓),開啟「上諭.doc」,可看到「1.朕不是明朝萬曆皇帝。」、「2.廷議制度。」等內容。回到第1層目錄),再開啟「台北市長」資料夾,內有「人事」、「大事」、「中國大陸」、「文章」、「局處」、「思想」、「時事」、「國際」、「第一任期」、「第二任期」、「統計」、「會議記錄」、「議會」等13個資料夾。開啟「局處」資料夾進入第3層目錄,內有「工程部門」、「文化局」、「市長室」、「民政部門」、「自來水處」、「研考會」、「消防局」、「財經」、「國際事務」、「資訊局」、「衛生局」、「環保局」、「警察局」、「觀傳局」等14個資料夾及前開資料夾外1個檔案。開啟「研考會」資料夾進入第4層目錄,內有「2016」、「2017」、「2018」、「2019」、「2021」、「民調」等6個資料夾及前開資料夾外1個檔案。開啟「2016」資料夾進入第5層目錄,內有5個檔案,開啟「滿意度的建議.docx」,可看到「長官不要把聰明,智慧掛在嘴邊。沒有下屬會喜歡整天誇自己的長官,那叫自戀,把別人當笨蛋。」等內容。回到第1層目錄,再逐層開啟「2024」資料夾、「民調」資料夾,「民調」資料夾內有「2020」1個資料夾。開啟「2020」資料夾進入第4層目錄,內有2個檔案,開啟「20200530民調檢討報告.docx」,可看到「很多人勸老闆不要亂發脾氣」、「不要再說1450,請說某些社群」等內容。回到第1層目錄,再逐層依序開啟「DATA」資料夾、「MEMO」資料夾、「KO」資料夾、「選舉」資料夾、「2018北市長選舉」進入第6層目錄,內有「AB檔」、「CIA」、「DPP」、「文宣」、「民調」、「架構」、「紅藍對抗」、「媒體」、「選後」、「檢討」、「議員」、「辯論」等12個資料夾及前開資料夾外包括「范○偉.docx」在內等7個檔案。開啟「范○偉.docx」,可看到「銘記自己優弱點,尤其目前弱點主要有三點,大巨蛋,敬老金及反商。反商部份,可以多跟科技業,年輕新創業,電信及金融服務業多連結,改善反商形象。營建業私下可保持良好關係,公開則不宜。」等內容。上開勘驗內容,有113年12月5日勘驗筆錄在卷可參。
5. 證人蔡○如證稱A1-37行動硬碟內有如下檔案為其寫給被告柯○哲或被告柯○哲寫給伊
本署勘驗A1-37行動硬碟後,於113年12月2日提示如下檔案內容訊問證人蔡○如,證人蔡○如於113年12月2日上午偵訊時證稱,A1-37行動硬碟內有如下檔案為其寫給被告柯○哲或被告柯○哲寫給伊:
由證人蔡○如上開證述內容,可證A1-37行動硬碟為被告柯哲所有及使用。

㈡檔案作者「wen」為被告柯○哲
證人蔡○如於113年11月6日偵訊時證稱:
由證人蔡○如上開證述內容以及前述A1-37行動硬碟以採證軟體及目視瀏覽勘驗結果,足認檔案作者「wen」為被告柯哲、A1-37行動硬碟為被告柯○哲所有及使用。
㈢檔名「工作簿.xlsx」EXCEL檔(即「工作簿」)內數字欄所載數字均代表金錢
1. 「工作簿」之檔案資訊及內容
依據「工作簿」檔案之內容顯示,檔案資訊中,作者欄位顯示為「wen」、上次修改者欄位顯示為「wen」;頁籤「工作表1」,內容如下:


2. 上揭各列顯示內容,經查證後,各列被告柯○哲所收受之每條現金款項均屬實(第12列「日期2022/11/1-姓名小沈-數字1500-公司--用途--經理人沈○京」詳如後述)。第3列「日期2022/10/1-姓名周○吉-數字200-公司--用途2022選戰-經理人邱○琳」、第9列「日期2022/10/1-姓名謝○樑-數字200-公司--用途高○安琬惠-經理人邱○琳」、第13列「日期2022/11/1-姓名林○群-數字200-公司--用途--經理人-」係被告柯○哲侵占民眾黨政治獻金而犯公益侵占,為本案起訴範圍(詳見犯罪事實欄參、三),足認「工作簿」即為被告柯○哲親自記載之資金帳簿,「工作簿」內數字欄所載數字均代表金錢。
3. 以下各列雖非本案起訴範圍,然基於如下查證結果,仍足認「工作簿」即為被告柯○哲親自記載之資金帳簿,「工作簿」內數字欄所載數字均代表金錢,分述如下:
ぇ「工作簿」第2列「日期2022/10/1-姓名王○麟-數字500-公司--用途高○安-經理人邱○琳」部分:
ヾ證人王○麟於廉詢及偵查中證稱:邱○琳曾有向我說,民眾黨沒錢、沒人,希望我可以幫忙捐款等語,當時我就告訴邱○琳,要找東森集團員工進民眾黨我沒意見,至於錢,我個人沒辦法,但可以找認識的朋友幫忙捐款等語,我與蕭○、楊○國經常吃飯聊天,我有向他們提過捐款給民眾黨的事,我知道蕭○、楊○國是用支票捐款,他們捐款後有告訴我,蕭○、楊○國是開立公司支票後,交給東森購物的財務人員黃○婷,黃○婷再將支票拿去民眾黨黨部等語。
ゝ證人黃○婷於廉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是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得易購公司)的財務,證人王○麟擔任公司董事長,有一次我進去王○麟辦公室時,有王○麟跟李○宗在,王○麟說會請朋友幫忙捐款給民眾黨,叫我跟李○宗換一下名片,如果有人要捐款,我就拿捐款支票去台玻大樓給李○宗。後來楊○國跟蕭○有親自拿支票到我中和的辦公室,我就分兩次拿到台玻大樓交給李○宗,我第一次是直接給李○宗、第二次是交給一個小姐等語。
ゞ證人蕭○於廉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是寶興行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興公司)的負責人,因為王○麟勸我捐款給民眾黨,所以我就以寶興公司的名義,開立公司支票拿給王○麟的財務主管黃○婷,金額250萬元,拿寶興公司支票去捐款給民眾黨等語。
々證人楊○國於廉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是得易購公司的董事,王○麟是公司董事長,王○麟跟我說,有人託他,希望可以捐款支持民眾黨,所以他就問我可不可以幫個忙,所以我以智敦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敦公司)、丰鼎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丰鼎公司)的名義,各捐款50萬元與100萬元給民眾黨,而且我還有叫我弟楊○泉捐款給民眾黨,所以楊○泉以寶盛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寶盛公司)名義捐款50萬元給民眾黨,這些公司支票,我統一交給黃○婷等語。
ぁ證人邱○琳於廉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有私下拜託王○麟幫忙民眾黨的政治獻金募款,我有打電話跟柯○哲說,我有拜託王○麟捐款給民眾黨,捐款是由王○麟的財務去接洽等語。
あ綜合證人王○麟、黃○婷、蕭○、楊○國、邱○琳之證述,並佐以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交易明細顯示,證人蕭○於111年7月28日及111年11月11日以寶興公司支票捐贈250萬元、50萬元至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共計300萬元;證人楊○國於111年8月1日以智敦公司支票捐贈50萬元、以丰鼎公司支票捐贈50萬元,共計100萬元至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證人楊○泉於111年7月31日以寶盛公司支票捐贈50萬元至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等內容,可知被告柯○哲指示證人邱○琳,向證人王○麟募款贊助被告柯○哲、民眾黨,嗣證人王○麟透過證人蕭○、證人楊○國、證人楊○泉等人,以開立公司支票之方式,捐款與被告柯○哲、民眾黨,共計金額500萬元,而與「日期2022/10/1-姓名王○麟-數字500-公司--用途高○安-經理人邱○琳」記載之日期、捐款人、捐款金額、經理人等內容完全相符,足認「工作簿」為被告柯○哲親自記載之資金帳簿無訛。
え「工作簿」第4列「日期2022/10/1-姓名林○郎-數字500-公司--用途--經理人吳○壽」部分:
證人吳○壽於偵訊時證稱:林○郎就有說他會捐錢支持柯○哲,依林○郎的財力他如果有捐幾百萬給柯○哲,我基本上不會感到意外等語。此與「日期2022/10/1-姓名林○郎-數字500-公司--用途--經理人吳○壽」記載之捐款人、捐款金額、經理人等內容完全相符,足認「工作簿」為被告柯○哲親自記載之資金帳簿無訛。
ぉ「工作簿」第5列「日期2022/10/1-姓名祝○定-數字30-公司國礎-用途賴○伶-經理人邱○琳」部分:
證人邱○琳於廉詢及偵查中證稱:我跟賴○伶一起去祝○定的國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礎公司)辦公室募款,祝○定有跟我說,國礎公司有捐款30萬元這件事,我就跟柯○哲說,我幫賴○伶募款,是拜託祝○定找人來捐款等語,佐以賴○伶政治獻金專戶交易明細顯示,蔡○玲(即國礎公司監察人蔡○窈胞妹)、蔡○修(即國礎公司監察人蔡○窈胞弟)、林○雲(即國礎公司法人董事之代表人)分別於111年7月7日、111年7月13日及111年7月13日,以個人名義,各捐款10萬元至賴○伶政治獻金專戶,共計30萬元,可知被告柯○哲指示證人邱○琳,向證人祝○定募款贊助民眾黨候選人賴○伶,嗣證人祝○定分別以國礎公司關係人蔡○玲、林雲、蔡○修之名義,以現金匯款之方式,捐款與賴○伶,共計金額30萬元,而與「日期2022/10/1-姓名祝○定-數字30-公司國礎-用途賴○伶-經理人邱○琳」記載之捐款人、捐款金額、用途、經理人等內容完全相符,足認「工作簿」為被告柯○哲親自記載之資金帳簿無訛。
お「工作簿」第6列「日期2022/10/1-姓名張○祥-數字150-公司--用途2022職務捐-經理人謝○珠」部分:
ヾ證人張○祥於廉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是茂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擔任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李○廣是我的外甥,在做營造廠等語。
ゝ證人李○廣於廉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是紹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紹華公司)負責人,我以紹華公司的名義捐150萬元給民眾黨,因為徐○勇問我願不願意捐點錢給民眾黨,我就說好,捐款帳號是徐○勇給我的等語。
ゞ證人謝○珠於廉詢及偵查中證稱:柯○哲跟我說他當黨主席有職務捐150萬元,但他沒有錢,看我能不能幫忙募款,所以我就問東森的總經理徐○勇,問他能不能幫忙,我跟他說柯○哲很可憐,都沒有錢,他的職務捐是150萬元可不可以幫忙,徐○勇說要問老闆張○祥看看,過了幾天後,徐○勇就打電話給我,說他們想一想萬一柯○哲不小心當上總統,所以他們還是捐一下,就問我帳號,我就去問柯○哲,捐款帳號是幾號,柯○哲叫我直接找民眾黨的財務長梁○菊,我就跟梁○菊加LINE,我請梁○菊把帳號傳給我,後來我就把帳號傳給徐○勇。我有跟梁○菊說,徐○勇、張○祥捐款金額150萬元,是柯○哲的職務捐等語。
々綜合證人張○祥、李○廣、謝○珠之證述,佐以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交易明細顯示,證人李○廣於111年9月26日以紹華公司名義捐贈150萬元至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等內容,可知被告柯○哲指示證人謝○珠,向證人張○祥、徐○勇、李○廣募款贊助民眾黨,嗣證人張○祥透過徐○勇指示證人李○廣以紹華公司名義,以現金匯款之方式,捐款與民眾黨150萬元,而與「日期2022/10/1-姓名張○祥-數字150-公司--用途2022職務捐-經理人謝○珠」記載之日期、捐款人、捐款金額、經理人等內容完全相符,足認「工作簿」為被告柯○哲親自記載之資金帳簿無訛。
か「工作簿」第7列「日期2022/10/1-姓名陳○助-數字300-公司--用途--經理人邱○章」部分:
ヾ證人即被告李○宗於調詢時證稱:被告柯○哲委託證人周○如協助跟台玻大樓洽談租賃辦公室等語。
ゝ證人陳○助證稱:邱○章當時說民眾黨周○如有來找他,說民眾黨有個基金會辦公室要裝潢,開口希望我捐300萬元。邱○章在兩三天前在玫瑰園咖啡廳跟我說這件事情,過了兩三天,我就拿現金到玫瑰園,在玫瑰園把現金直接交給邱○章。大部分政壇來請我捐款,我都是用我自己的財產、現金捐款給對方,這種我不會跟他們要收據。如果是用基金會去捐,就要拿收據。我自己有能力,我就用現金捐了等語。
ゞ證人邱○章於廉詢及偵查中證稱:我因為朋友引介而認識周如,周○如跟我說柯○哲即將卸任,有要成立基金會或辦公室的需要,有稍微透露需要財務上支持,周○如跟我說希望我能幫柯○哲這個忙,我就跟周○如說我請陳○助看能不能私人幫這個忙。我就回去跟陳○助提這件事情,陳○助也表示願意幫這個忙。我有請周○如估一下大概需要多少錢,周○如回去後應該滿快就給了我一個訊息大概是300萬元。我就去跟陳○助說,陳○助說既然要幫對方忙,就不打折,就給足給300萬元。陳○助確定願意資助後,我有跟周○如回覆說應該沒問題,我就選了一個我有約朋友的111年10月24日,我親自北上拿現金給柯○哲,我能確定我拿給柯○哲的是一個紙袋裝,300萬元是捆成三綑放進紙袋裡。我有拿兩張A4白紙前後疊著蓋在300萬元現金上面,畢竟財不露白。111年10月24日我到市府後,周○如就把我帶到市長辦公室,秘書把我帶進市長辦公室,之後秘書就出去了,我先把裝有300萬元紙袋放在我座位旁茶几附近的地上,再把我的名片放在茶几上,然後跟柯○哲說:「市長,○如有說你個人辦公室需要幫忙,我代表基金會過來看你一下」,然後柯○哲當時繼續踩著他的飛輪說:「嗯嗯」,但是他沒有接話,我覺得繼續坐著沒有意思,所以我就說:「市長我跟人約吃飯,我就先走了」,柯○哲聽了就說:「好好好謝謝」。我把現金直接放在市長辦公室地上,我就離開了,柯哲一直在踏飛輪機沒有下來等語。
々證人周○如於廉詢及偵查中證稱:我與邱○章在朋友餐聚上認識,我跟邱○章說,柯○哲卸任後自己要使用之辦公室需要裝修,但我不知道柯○哲有沒有錢可以裝修,邱○章就表示,之後約個時間,他要上台北與柯○哲見面,因此我就告知柯○哲的這件事,柯○哲就請他的行程秘書戴○文協助安排會面時間,因此就相約了111年10月24日下午4、5點在市長辦公室碰面,當時我有告訴柯○哲說邱○章想要贊助金錢,當天邱○章自己把那一袋裝錢的袋子放在柯○哲身邊的地上。他本來要請我轉交那個禮物袋,但當下我還說「這個由你自己交」,也就是我不想碰錢的意思,所以之後才由邱○章自己把那一袋裝錢的袋子放在柯○哲身邊的地上。至於那個袋子裡面有多少現金,邱○章有跟我說是300萬元等語。
ぁ經互核證人李○宗、陳○助、邱○章、周○如之上開證述內容,對於款項金額、交付對象等客觀情狀,均能清楚交代,相互勾稽無誤,足認其等所證稱之情節屬實可信,堪認被告柯○哲係實際收取由證人邱○章所轉交證人陳○助之現金300萬元後,始在工作簿上記載「日期2022/10/1-姓名陳○助-數字300-公司--用途--經理人邱○章」該等內容,藉以記錄捐款之時間、捐款人、捐款金額及經理人,足認「工作簿」為被告柯○哲親自記載之資金帳簿無訛。
が「工作簿」第8列「日期2022/10/1-姓名黃○光-數字20-公司和泰-用途賴○伶-經理人邱○琳」部分:
證人邱○琳於廉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打電話給黃○光講募款,黃○光找了一個窗口給我,我再把窗口給賴○伶,我有跟柯○哲說,我有幫賴○伶募款,是拜託黃○光找人捐款。我知道黃○光的捐款,是20萬元,分成5萬元、5萬元、10萬元等語,佐以賴○伶政治獻金專戶交易明細顯示,證人黃○光於111年7月8日以蔡○坡、劉○香、許○名義,分別捐贈5萬元、5萬元、10萬元,共計20萬元,至賴○伶政治獻金專戶等內容,可知被告柯○哲指示證人邱○琳,向證人黃○光募款贊助民眾黨候選人賴○伶,嗣證人黃○光以蔡○坡、劉香、許○之名義,現金匯款之方式,捐款20萬元與民眾黨候選人賴○伶,而與「日期2022/10/1-姓名黃○光-數字20-公司和泰-用途賴○伶-經理人邱○琳」記載之捐款人、捐款金額、用途、經理人等內容完全相符,足認「工作簿檔案」為被告柯○哲親自記載之資金帳簿無訛。
き「工作簿檔案」第10列「日期2022/10/1-姓名蘇○仲-數字30-公司大金-用途賴○伶-經理人邱○琳」部分:
ヾ證人蘇○仲於廉詢及偵查中證稱:於111年7月間,邱○琳有向我提起賴○伶人不錯,以前在市政府勞工局任職,現在要出來競選桃園市長,問我是否可以給賴○伶幫忙,我就請營運長黃○清去處理等語。
ゝ證人黃○清於廉詢及偵查中證稱:會長蘇○仲有跟我說,邱琳有拜託看可否協助賴○伶選桃園市長,邱○琳有明確的說可否幫忙一下賴○伶,金額30萬元,所以我就找彰化同鄉、好朋友,成昌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成昌公司)去捐款30萬元等語。
ゞ證人邱○琳於廉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打電話給黃○清,說是否可以捐款給賴○伶,黃○清就找大金空調的經銷商來捐款,我就跟柯○哲說,是我拜託蘇○仲找人來捐款給賴○伶等語。
々綜合證人蘇○仲、黃○清、邱○琳之證述,佐以賴○伶政治獻金專戶交易明細顯示,成昌公司於111年7月7日,捐贈30萬元至賴○伶政治獻金專戶等內容,可知被告柯○哲指示證人邱○琳,向證人蘇○仲募款贊助民眾黨候選人賴○伶,嗣證人蘇○仲以成昌公司名義,現金匯款之方式,捐款30萬元與民眾黨候選人賴○伶,而與「日期2022/10/1-姓名蘇○仲-數字30-公司大金-用途賴○伶-經理人邱○琳」記載之捐款人、捐款金額、用途、經理人等內容完全相符,足認「工作簿」為被告柯○哲親自記載之資金帳簿無訛。
ぎ「工作簿」第11列「日期2022/10/1-姓名--數字10-公司康和-用途賴○伶-經理人-」部分:
證人邱○琳於廉詢及偵查中證稱:因為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和證券)的鄭○宇是我的鄰居,所以我就直接跟他說,請他捐款給賴○伶等語,佐以賴○伶政治獻金專戶交易明細顯示,鄭○宇於111年8月8日捐贈10萬元至賴○伶政治獻金專戶等內容,可知被告柯○哲指示證人邱○琳,向證人鄭○宇募款贊助民眾黨候選人賴○伶,嗣證人鄭○宇以個人名義,現金匯款之方式,捐款10萬元與民眾黨候選人賴○伶,而與「日期2022/10/1-姓名--數字10-公司康和-用途賴○伶-經理人-」記載之捐款人、捐款金額等內容完全相符,足認「工作簿」為被告柯○哲親自記載之資金帳簿無訛。
く「工作簿」第14列「日期2022/11/1-姓名范○偉-數字500-公司--用途--經理人蔡○興」部分:
證人范○偉於偵訊時證稱:我有捐錢給被告柯○哲,希望被告柯○哲去選總統,我在我位於○○區的住處地下室,交付500萬元現金給被告柯○哲,從我的車子後座拿一個有拉鍊的手提袋,裝著的500萬現金給被告柯○哲等語。此與「日期2022/11/1-姓名范○偉-數字500-公司--用途--經理人蔡○興」記載之捐款人、捐款金額等內容完全相符,足認「工作簿」為被告柯○哲親自記載之資金帳簿無訛。
㈣綜上,A1-37行動硬碟係被告柯○哲所有及使用,檔案作者「wen」為被告柯○哲,「工作簿」的檔案作者及上次存檔者均為「wen」,「工作簿」內數字欄所載數字均代表金錢,「工作簿」為被告柯○哲親自記載之資金帳簿。
舊 2025-01-01, 12:30 AM #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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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it Cr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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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象山公園
文章: 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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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hostcode
也會玩斷點啊。

沒金流?北檢不是懷疑沈某段期間累積提 1600 萬。

都會講了,但沒去查?是查過沒問題,還是知道是自己亂編的,根本沒東西可查?

況有錢人幾個月提 1600 萬算異常態樣嗎?(還沒說有轉入的)

從事情發生到開始查,這段期間金流不查嗎?量太大?

說過要找出異常的先查。笨就是其間內全查。

這部分北檢都沒說,只說某段期間提 1600 萬,跟 excel 1500 接近。

那好笑了,那表示沈大老闆這段期間扣掉給柯剩下只有100萬是正常的?

我倒覺得沈的帳戶幾個月,才提過100萬正常使用才異常。

PS:
【真相拆解】黃國昌 柯文哲 面對的網軍規模有多大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4X-MRifwBY


查了四個月,就算是全查也該查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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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性辦案的糾察隊長這種比垃圾還低級,
對論壇實際危害性可能還更大。
舊 2025-01-01, 09:40 AM #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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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it Cr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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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象山公園
文章: 2,908
引用:
作者非常奇怪
講個笑話 詐騙集團也沒金流


詐騙集團不是沒金流,而是金流查下去沒啥用,
查到的也許衹是賣賬號的,説是共犯都高估了。

之前處理過企業行賄案件,
也看過期約交付的玩法,
比如説等官員退休才兌現。
看過比較特別的玩法是去官員孩子就讀的美國大學成立一個獎學金,
獎學金得主是誰自然也是內定的。
要說沒金流的一種手法是股票代持,
另一種手法是不記名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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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性辦案的糾察隊長這種比垃圾還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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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5-01-01, 09:51 AM #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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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rc10
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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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防備李嘉修推銷!
文章: 889
引用:
作者LDSKINGII
起訴書都寫這麼清楚還承認個屁查證個屁傻逼到哪都是傻逼
到了2025年還要被我罵傻逼還逼我再貼一次給傻逼看...
LDSKINGII你說的都對!

【摘錄謝長廷臉書文章 2024/12/28 】
任何人把柯文哲的起訢文件讀了後,相信一定對政商的複雜關係印象深刻,而心生反感,但就法律上的犯罪要件而言,收賄的證據確實薄弱了一點,尤其在押人四月之後,交出如此起訴書,未來發展可以預見必然爭議迭起,牽動政局變化。
https://www.facebook.com/frankcthsi...53yX6e7Uep1XZzl

【摘錄謝長廷臉書文章 2024/12/30】
每次都頂著漫駡,這是我的一貫信念-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證據。
其實,我這次並沒有替柯文哲辯護,我只是說起訴書「証據薄弱」,批評我的人應該証明「證據不薄弱或證據很堅強」才符合�敹銵A而不是漫駡我替壞人開脫,這是莫須有的抹黑。
https://www.facebook.com/frankcthsi...S6VpRqfLM2hF7kl
__________________
PM說:1.每天從大盤撈出前50漲幅,但如果沒價沒量就直接刷掉。技術面和訊號面的加權評分。
2.三大法人買, 開心;賣要看賣了多少,有沒賣超過起漲點? 沒有?不用怕。技術面出現賣點才賣;不要大虧就是大賺。
3.資金100萬以上的分配也不要超過5個標的;做中長期降低風險,不用花大把時間盯盤真的輕鬆。
PS:中間學習成本最高的是台指期,2024年賺的在2025年初全吐回去,然後再靠美股賺回現在的水位。
Anderson說:1.每年2-3月利空出現時分批買金融股,不要一次買足!
2.買進時股價 + 配息 = 出場賣出的金額。 等該金融股除權日之前的1-2個星期 , 就賣出脫手。
SOED說:選一檔追蹤sp500指數ETF,閒錢定期定額,逢低加碼,只買不賣(缺錢再賣股當生活費)。年化報酬是10~12%!
立即停止回覆所有塔綠斑網軍的造假文,以免你還幫牠們把垃圾文推向第一頁!惡蟲電爆柯文哲、悲憫殺人犯!

此文章於 2025-01-01 10:03 AM 被 sparc10 編輯.
舊 2025-01-01, 10:00 AM #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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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rc10現在在線上  
bigDDD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5,077
引用:
作者LDSKINGII
起訴書都寫這麼清楚還承認個屁查證個屁傻逼到哪都是傻逼
到了2025年還要被我罵傻逼還逼我再貼一次給傻逼看

壹、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

貳、犯罪事實之認定與對被告辯解之駁斥一、首應說明者:

㈠A1-37行動硬碟之真正性且係被告柯○哲所使用
1. A1-37行動硬碟係從被告柯○哲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之0號0樓住處之主臥室內所扣押
ぇ依搜索現場之錄影光碟內容顯示:影片檔時間7分33秒,廉政官C向廉政官B拿取A1-37行動硬碟(如本署檢察事務官113年11月18日勘驗報告圖2,下同),並對被告柯○哲稱:「這個是你的行動硬碟,那你這個袋子簽一個,(手指A1-37行動硬碟)上面簽一個(如圖3),簽2個地方」。被告柯哲於影片檔時間7分39秒向廉政官B拿取A1-37行動硬碟(如圖4)後,於影片檔時...

貼那麼多
一堆人拿錢給柯
結果沈慶京是賄款
其他人是政治獻金
這邏輯性很可以啊
你要說他是賄款可以
要去證明阿
連這種基本法律常識都不懂
就好比騎贓車的都是偷車賊
你確定嗎?

此文章於 2025-01-01 11:29 AM 被 bigDDD 編輯.
舊 2025-01-01, 11:28 AM #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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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DDD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bigDDD
貼那麼多
一堆人拿錢給柯
結果沈慶京是賄款
其他人是政治獻金
這邏輯性很可以啊
你要說他是賄款可以
要去證明阿
連這種基本法律常識都不懂
就好比騎贓車的都是偷車賊
你確定嗎?


沈慶京的錢是賄款,其他人的是政治獻金。
當然這部份是檢察官需要去證明沒有錯。

但是該如何證明?
你清楚嗎?

單單來看起訴書,上面記載的是檢察官調查後認定的事實,證據也只是描述調查後以文字的方式在文書上顯現。
但是實際上證據調查不會僅僅是文字敘述而已,而是看原始證據資料來決定如何進行調查,陳現出要證明的待證事實。

起訴公開版是100多頁,但是完整版有800頁之多,後面的就是表列犯罪事實與證據清單,換句話來講,完整的證據,其實我們局外人目前是看不到的。
真正完整的證據,是被在移送的100多宗卷內,及司法單位的贓物庫內,起訴書內最多只提及該證據的存在和描述要證明的事實,不會有完整的證據內容。

後面審理程序要調查證據,就是要逐一針對所有證據,一一釐清,最後根據調查證據的結果,來認定是否有犯罪事實。

現在還只是強制處分庭而已,證據調查不會到那麼深入的地步,自然有些東西,現在是看不到的。


而且前面我已經有簡單講過,是否為政治獻金的問題。
顯然很多人本身不清楚如何判斷,也不認真看別人的文章或資料,就這麼自以為是的認為,這就是我前面貼的那個搞錯書的笑話重現。

此文章於 2025-01-01 11:54 AM 被 惡蟲 編輯.
舊 2025-01-01, 11:53 AM #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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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CPAP 三代
*停權中*
 
CPAP 三代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18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82
原本賴皮德跟柯賤民想好賤招了,就是立院三讀的三法[憲訴法][財劃法][選罷法]
送總統府後有10天公告日期,賴只要把[憲訴法]壓在最後一天,然後先公布[財劃法][選罷法]
這時就可以叫大法官開憲法庭把這2法壓住,讓憲法庭發揮最後功能,
沒想到被國民黨破解只送[憲訴法]難怪柯老頭這2天氣急敗壞
賴皮德一肚子火沒處撒,只能出在柯文哲身上..

這邊在扯什麼起訴書.法條之類的都是多餘的
害賴皮德只有40%當選,立委不到1/2的柯文哲是非關不可了..
舊 2025-01-01, 11:56 AM #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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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P 三代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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