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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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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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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沒問題
你不等仲裁嘛…所以法律當然是你說的算啦…
可是你還是沒回答為什麼你因公安而可以停工?
你還是沒有回答為什麼你因工安而可以不復工?
兩碼總是歸一碼…
為何你要合意解約而且你的指控又變成是主張呢…
事實是你的事實是事實,別人的事實不是事實,顧左右而言他…
而且你還是你指控你自已不實指控的正是你自已。


我還在等你找出建築法裡要先做仲裁的條文,跟民事合約能干涉到建築法執行的依據來支持你的嘴砲

不要光靠嘴砲loop,你的舉證咧

我可不像你,用嘴砲法律不需要舉證的,前面就貼過建築法規,公文封面,還有市府的舉證很久了

從"所以法律當然是你說的算啦…"就可以看出來你除了用嘴砲丟泥巴外真的沒半步了
     
      
舊 2016-04-29, 11:57 PM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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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S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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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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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alfonxman
http://i.imgur.com/2RFgX7Jl.jpg

可憐,旅館跟刑事局,財稅署資料中心之間施工中有圍牆.但是施工後的完成圖是沒有圍牆的35m寬空地,還是你剛好發現了遠雄又不照圖施工的新證據

你在火場中是朝最近的安全出口出去,那取決於你在火場中的位置,而不是你想從哪個出口出去,懂嗎?跟你自己說吧,老要人往東的猴仔

另外都朝2點鐘方向走到31.8m寬的地方了,你還要往南到忠孝東路? 閱障人士文看不懂要問,如果剛好人在那,往北往南都可以,不是只有東邊才是路,傻了你,自己都說取決你在火場的位置

然後捨棄空間35m寬的空地,跟松菸本身的遊客擠一條"康莊大道"
你慢慢拗,真他媽大的空地,好個逃生的路線啊,松菸園區和忠孝東路甚至光復市民都比這它媽大的空地要大吧

http://i.imgur.com/MSfNScCl.jpg

缺口找到有幾段了沒?還在商場那段喔,牽個猴幫你找算了
 

此文章於 2016-04-30 12:06 AM 被 LDSKING 編輯.
舊 2016-04-30, 12:02 AM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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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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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我還在等你找出建築法裡要先做仲裁的條文,跟民事合約能干涉到建築法執行的依據來支持你的嘴砲

不要光靠嘴砲loop,你的舉證咧

我可不像你,用嘴砲法律不需要舉證的,前面就貼過建築法規,公文封面,還有市府的舉證很久了

從"所以法律當然是你說的算啦…"就可以看出來你除了用嘴砲丟泥巴外真的沒半步了


從"所以事實當然是你說的算啦…"就可以看出來你除了用跳針丟泥巴外真的沒半步了

所以我還在等你另外一半步呢…
我也在等你找出民法裡不先追究片面停工毫無責任的條文,跟建築法律能干涉到刑法執行的依據來支持你的跳針

所以現在大雄是肇事者了嗎?你主張又變宣稱,宣稱又變指控,指控又變主張了嗎?

此文章於 2016-04-30 12:05 AM 被 沒問題 編輯.
舊 2016-04-30, 12:02 AM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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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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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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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DSKING
你慢慢拗,真他媽大的空地,好個逃生的路線啊

http://i.imgur.com/MSfNScCl.jpg

缺口找到有幾段了沒?還在商場那段喔,牽個猴幫你找算了

https://www.google.com.tw/maps/@25....8i6656?hl=zh-TW

你用斜角看當然會覺得35m很小了
舊 2016-04-30, 12:06 AM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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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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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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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沒問題
從"所以事實當然是你說的算啦…"就可以看出來你除了用跳針丟泥巴外真的沒半步了

所以我還在等你另外一半步呢…
我也在等你找出民法裡不先追究片面停工毫無責任的條文,跟建築法律能干涉到刑法執行的依據來支持你的跳針

所以現在大雄是肇事者了嗎?你主張又變宣稱,宣稱又變指控,指控又變主張了嗎?



我何時提過刑法範圍的東西了?

民法你找到有關片面停工的舉證了嗎?

不要光靠嘴砲loop,你的舉證咧

除了用嘴砲丟泥巴外真的沒半步了
舊 2016-04-30, 12:10 AM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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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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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我何時提過刑法範圍的東西了?

民法你找到有關片面停工的舉證了嗎?

不要光靠嘴砲loop,你的舉證咧

除了用嘴砲丟泥巴外真的沒半步了


我何時提過建築法範圍的東西了?
仲裁裡你能找到合意解約的舉證嗎?

不要光靠嘴砲loop,你的事實咧?

除了用跳針丟泥巴外真的沒半步了

肇事者是誰你還是沒有回答。
你兩碼又歸一碼囉…
現在指控又變主張了,主張又變宣稱了,宣稱又變指控了…

一天不只三變呢…

事實是你的事實是事實,別人的事實不是事實呢…
舊 2016-04-30, 12:16 AM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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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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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alfonxman
https://www.google.com.tw/maps/@25.0413295,121.5618433,3a,75y,4.92h,108.22t/data=!3m6!1e1!3m4!1sxQbHVMUQl8A4RP72f9nzDQ!2e0!7i13312!8i6656?hl=zh-TW

你用斜角看當然會覺得35m很小了
忠孝東路四段連車道人行道中央分隔島約40米寬,你看看這35米寬的沒圍牆空地怎麼了,不要掰不下去又怪遠雄又怪我用斜角看,怪你眼睛歪吧
http://i.imgur.com/KXznMkol.jpg
舊 2016-04-30, 12:26 AM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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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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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沒問題
我何時提過建築法範圍的東西了?
仲裁裡你能找到合意解約的舉證嗎?

不要光靠嘴砲loop,你的事實咧?

除了用跳針丟泥巴外真的沒半步了

肇事者是誰你還是沒有回答。
你兩碼又歸一碼囉…
現在指控又變主張了,主張又變宣稱了,宣稱又變指控了…

一天不只三變呢…

事實是你的事實是事實,別人的事實不是事實呢…

#106"停工確實是按建築法規走…可是這是合約雙方的責任。不是法律的義務。法律只有維持合約雙方覆行合約責任的功能。
合約有糾紛就是先仲裁,而不是肇事者單方宣稱喔…現在是肇事者要主張喔,那宣稱的責任跟舉證的義務還是在肇事者的身上。"

現在流行說完話就用嘴砲不認帳啦
舊 2016-04-30, 12:34 AM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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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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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DSKING
忠孝東路四段連車道人行道中央分隔島約40米寬,你看看這35米寬的沒圍牆空地怎麼了,不要掰不下去又怪遠雄又怪我用斜角看,怪你眼睛歪吧
http://i.imgur.com/KXznMkol.jpg

http://twimg.edgesuite.net/images/R...67775c1c134.jpg

看出來你的斜角失真有多嚴重了嗎?

此文章於 2016-04-30 12:39 AM 被 salfonxman 編輯.
舊 2016-04-30, 12:38 AM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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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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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alfonxman
#106"停工確實是按建築法規走…可是這是合約雙方的責任。不是法律的義務。法律只有維持合約雙方覆行合約責任的功能。
合約有糾紛就是先仲裁,而不是肇事者單方宣稱喔…現在是肇事者要主張喔,那宣稱的責任跟舉證的義務還是在肇事者的身上。"

現在流行說完話就用嘴砲不認帳啦


現在是肇事者要主張喔,那宣稱的責任跟舉證的義務還是在肇事者的身上?所以肇事者是遠雄嗎?
合約有糾紛就是先仲裁。是誰說合約有糾紛?是遠雄嗎?
停工是市府按建築法規走,是的。難道大雄說停工就停工?那到底關市府屁事呀?
所以遵守法規不是所有人的義務?還是你合約可以任意約定,單方 片面終止?
所以還是不能回答為什麼你合意解約,而不主張告到底,而不賠一毛錢呀。
我還是問你,停工的肇事者是誰?市府。主張的是市府,宣稱的是市府,指控的是市府。
不等仲裁行嗎?
你舉證很正常呀…指控變主張,主張變宣稱,宣稱變指控的還是你。
事實是你的事實才是事實,別人的事實不是事實。
而你指控自已不實的指控的人還是你自已。
再怎麼跳針也不會改變你顧左右而言他的事實。
又要再跳針了嗎?
舊 2016-04-30, 12:49 AM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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