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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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首先,建築物在興建的時候是一棟一棟分開審查的,但是比較大的基地常會有地下層連在一起作停車場,地面層分開來。 也有像101這樣,主建物是塔樓,底下有個比較矮的附屬建物叫作裙樓,而塔樓與裙樓的結構不是直接連在一起的。(類似信義商圈空橋的概念) 如果兩棟建築物連在一起,不管是用空橋還是用地下層,就代表當其中一邊發生災難,可以藉由通道協助避難,但一堆人跑到另一棟建物卻因為出口太小而困住就沒有意義。 同理,如果樓梯太小或太少,人潮就不能有效疏散,一堆慌亂的民眾擠進去難保不會發生踐踏致死的意外。 對於結構來說,若沒有直接連貫,結構是分開計算,這隻樓梯從東改到西確實不會影響隔壁棟的結構安全,只要該棟建物結構計算有過就可以,但有沒有過要送審才會知道。 而兩個連在一起的公共建物,如果送審時單獨一棟不會過,要連在一起疏散才會過時,隔壁棟要改樓梯,逃生避難就一定要重新審查。 所以不管是不是蛋棟,依然是要先照會主管機關承辦,承辦有同意先送資料備查,而後得請領使照時一併辦理變更時,才可以在不先申請變更的情形下繼續施工。 但現在不是樓梯移位而是直接減少樓梯數量,會有承辦敢同意可以不用先申請核准? 一下說不是主要結構,後來又改口樓梯不在哪裡... 既然都已經通知要先申請,也要求限期改善了,還在一直硬拗有個屁用喔? 建商能爭的,也只有從全面停工,改為部分停工... 但究竟是蛋棟可以不受影響的部分停工?還是除安全性相關以外都不能繼續施作的部分停工?仍然還是主管機關的權責。 不過呢...蛋棟一直都不是建商想優先完成的,所以蛋棟能不能復工都沒有意義。 不然的話先前也不會地上附屬建物拚命搶進度,大底進度卻嚴重落後。 此文章於 2016-08-13 02:07 AM 被 n_akem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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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3, 02:03 AM
#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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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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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麼簡單的事情,那票挺柯P挺到腦殘的柯粉卻還看不出來 看來連教育都不用等了,直接放棄治療是唯一的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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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3, 06:13 AM
#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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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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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要是當總統了 那麼就是出動軍隊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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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3, 07:05 AM
#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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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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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A大 我還在等你指責監察院調查報告 竟然認可建築法停工的決策 不要先回答其他事情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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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3, 08:18 AM
#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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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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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依照專業人員A大的解說 除非我雄送件申請 否則承辦人員沒有書面資料可供審駁 既然我雄沒有送件 自然等完工一併變更申請 此乃最新政府行政法規 而且這案子 應套用採購法 優於 建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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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3, 08:23 AM
#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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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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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不知道中華民國哪條法律的SOP規定對不服廠家的處置方式是抽銀根 這種人當總統搞白色恐怖也毫不例外 更腦殘的還有認同這種搞法的粉絲 無怪乎柏楊翻資治通鑑時曾感嘆 當農民軍勝利取得權力時,還能保持善良的通常只有少數 而且大多數往往比他取代的前任更加殘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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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3, 09:17 AM
#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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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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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業界人士,有沒有看清楚監察院在講什麼 別只會掐自己想看的胡亂解釋 "尊重"北市府的決定:"尊重"當"認同"也就是粉絲才有辦法這樣解釋 "認同"是要一起背鍋的 "尊重"是你要這樣幹我不攔你,出事自行負責(李善長:汝等自為之) 再者監委也說明北市府的停工範圍、期限處置也是很有問題 不然也犯不著糾正北市府 換句話說 就像你闖紅燈,市府要罰你,監委尊重沒意見 但處罰方式是家產全部充公,監委對此很有意見 連這都看不懂,文書也不會做,充啥業內人士 此文章於 2016-08-13 09:38 AM 被 ademo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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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3, 09:31 AM
#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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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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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也要依法有據啊 問題是 有據的不是採購法啊 之前大家不是跟你討論停工的法規來自建築法 北市府同時具有 業主 主管機關兩種不同身分 要你吐槽的就是 你力戰群肥痛陳北市府違法的停工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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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3, 10:36 AM
#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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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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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邊罵柯p白色恐怖,違法濫權
一邊挺大雄不按圖施工,不顧安全 為甚麼要如此不遺餘力得秀下限呢? 玻璃心碎了嗎? |
2016-08-13, 03:24 PM
#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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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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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公務人員居然不懂得應用文的差異嗎?
尊重就等於:雖然對於作法不滿意,但法律給予權責的情況下,主管機關執行上沒有違法情事。 所以只能對於"處罰"不合乎比例原則表達意見。 但有意見不表示有違法。 這就跟恐龍法官老是輕判一樣,那是他的權責,即便大部分民眾不能認同。 所以主管機關也可以基於"尊重"修正處罰的輕重,但修正多少依舊是主管機關權責。 此文章於 2016-08-13 03:26 PM 被 n_akemi 編輯. |
2016-08-13, 03:25 PM
#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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