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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Storm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0
引用:
作者oversky.
前面我有說,
有組一個專案小組研究「適法性」。
在第783次委員會議紀錄有專案小組的成員。
我就不懂,為什麼不是先找這幾位出來調查。
不過 783次的會議紀錄的確是怪怪的。
沒有個人的意見紀錄。
也沒有專案小組的研究結果報告。
就直接寫出決議。

https://tupc.gov.taipei/News_Conten...3F12ED44028D6AC
https://i.imgur.com/nPYhLJ5.png


我是沒有全部查證啦。
不過,我覺得檢調可以查這些人啊。
事實上,裡面有提到的名字:陳明吉,馮正民,就被檢調約談過了啊...

所以我是不太懂"你不懂的點"。不過你應該是指檢調吧...

分享的資料,我也拜讀了,感謝。

一般常理來說,至少有保留意見的,要留下記錄吧。
或許有附件說明?
還是
只有"決議"? 那...一起下去?



-----------

我的基本想法是這樣子啦:
20%準用都更,很明顯有問題。本案同意方的權責公務員全部有問題。
只不過身為吃瓜的,會比較關注相對大尾的政務官或政治人物,
畢竟檢調查案是有薪水的,我沒有...XD
     
      
舊 2024-09-03, 05:27 PM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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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Storm離線中  
acetyIII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7
文章: 210
引用:
作者蠻荒
個人看法是,針對840%的部分要先出來解釋清楚、有沒有不合法

不過目前看起來應該是給在合法範圍內,否則光是這一點、現在大概就已經被定罪了.......


有沒有風險?

有沒有安全疑慮?


沒有的話就是委員說了算,不然專家開會幹嘛,就是解釋規則啊? 行政規則又不是定死的,如果定死,承辦人員就能定奪了
 

此文章於 2024-09-03 05:38 PM 被 acetyIII 編輯.
舊 2024-09-03, 05:36 PM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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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tyIII離線中  
FreeStorm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0
引用:
作者acetyIII
一樣去抄家啊,北檢不會?

查看看有沒有用atm阿

如果我是大老闆我就把錢直接給收賄在國外的親友

現在就看誰藏的最厲害了


???

北檢抄過了啊,而且說彭有不明金流喔...
不過我現階段對北檢的證據力很沒有信心。

我單純只是覺得彭的抗告理由很好笑而己,看來是有樣學樣。
換另一個角度看,彭這樣子的抗告理由,可能代表他沒有咬柯P...
舊 2024-09-03, 05:40 PM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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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Storm離線中  
over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46
引用:
作者FreeStorm
我是沒有全部查證啦。
不過,我覺得檢調可以查這些人啊。
事實上,裡面有提到的名字:陳明吉,馮正民,就被檢調約談過了啊...
----------

我的基本想法是這樣子啦:
20%準用都更,很明顯有問題。本案同意方的權責公務員全部有問題。
只不過身為吃瓜的,會比較關注相對大尾的政務官或政治人物,
畢竟檢調查案是有薪水的,我沒有...XD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61681
引用:
昨下午再以證人身分約談參與審議的都委會委員陳春銅、陳明吉,訊後請回


最該負起適法性的委員列為證人,而不是被告?
舊 2024-09-03, 05:59 PM #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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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離線中  
blair
Elite Member
 
blai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6,232
引用:
作者oversky.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61681


最該負起適法性的委員列為證人,而不是被告?

因為是想告柯不是想告他們吧
__________________
~愛由一個笑容開始,用一個吻來成長,用一滴眼淚來結束。
當你出生時你一個人在哭,而所有在旁的在笑,因此請活出你的生命,
當你死的時候,圍繞你的人在哭而你便是唯一在笑。~
舊 2024-09-03, 06:09 PM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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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ir離線中  
acetyIII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7
文章: 210
引用:
作者oversky.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61681


最該負起適法性的委員列為證人,而不是被告?

這樣沒人要做委員了

基本上委員也是從準備資料來判斷

誰準備資料很重要,誰提問題也很重要

委員誰圈選出來的也很重要就是

就資料跟經驗法則討論,我是覺得委員同意840%也沒什麼錯

當然如果有人收錢那就是另一件事了

此文章於 2024-09-03 06:19 PM 被 acetyIII 編輯.
舊 2024-09-03, 06:13 PM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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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tyIII離線中  
終極密碼
Major Member
 
終極密碼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10
您的住址: ?viper in w-0-t
文章: 134
不妙 北檢抗告送出了

北檢下午5點抗告送出了
請求高院撤銷裁定重開羈押庭
舊 2024-09-03, 06:18 PM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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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極密碼離線中  
FreeStorm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0
引用:
作者oversky.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61681


最該負起適法性的委員列為證人,而不是被告?


我無法代替檢方回答你啊。我只能說,至少都進入檢調的調查範圍了吧,應該有回應到你上一篇了吧。何況這個"專案小組"的法定權限到那裡,我不了解。

--------------

話說,偵查過程中被列證人有時不見得是好事啊,被告可以不自證己罪,證人不小心會吃偽證罪啊。
舊 2024-09-03, 06:18 PM #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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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Storm離線中  
etherhaha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20
引用:
作者oversky.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61681


最該負起適法性的委員列為證人,而不是被告?

那些委員好像是自願職,不是公職人員
只單純的提供意見而己
舊 2024-09-03, 06:55 PM #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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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herhaha離線中  
Hermit Crab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淡水跟北投之間
文章: 2,714
引用:
作者GRT
只有一戶,整體這麼大的量體公設又無人分攤
公共電費肯定非常可觀


如果只是爲了爽應該沒有在在意這個。
讓我想到看過的紀錄片印度富豪自己蓋了一棟大樓全家住。

印度首富一家5口住27層豪宅,造價超10億美元,服務人員達600人

安迪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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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網友提供的篡改猴script, 可惜失效了
舊 2024-09-03, 07:18 PM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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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it Crab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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