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21
文章: 212
|
引用:
再叫個經紀來大家一樣能皆大歡喜啊 然後什麼事都忘光光,有往來也都說不知道不就好了 |
||||||||
2024-09-03, 07:36 PM
#271
|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7
文章: 210
|
引用:
我覺得都不行,被誤會怎辦,純唱歌也被你抹成叫經濟 (一) 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 飲宴應酬。所謂「飲宴應酬」包括餐宴、球敘、唱歌、旅遊等相關社交活動。 (二) 公務員參加之飲宴應酬,與其職務雖無利害關係,但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例如,公務員於任新職(如採購業務主管)前,仍宜避免參加該 機關得標廠商所主辦之餐會。另外,如公務員出入之餐廳過於奢華,恐影響機 關廉潔形象者,亦應避免。 但以上大家都有做到? 沒做到的情況下你能怎樣? 免職他嗎? 所以我建議立法 議員、立委、首長任內一律不能交際應酬,不然即使沒有金流也可能迫於人情壓力點頭 |
|||
2024-09-03, 07:56 PM
#272
|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46
|
引用:
同樣的道理, 市長看的資料, 也是都委會送來的, 專案委員列證人, 市長卻被列被告, 這太雙標。 從制度上來講, 設置都委會的目的就是要避免市長介入。 現在出包了,卻要市長來背黑鍋? 既然這些問題最後都要送到法院, 不如直接修法以後成案後先送去法院? 沒問題再發建照。 以後有爭議,請去告法官。 此文章於 2024-09-03 08:25 PM 被 oversky. 編輯. |
|
2024-09-03, 08:19 PM
#273
|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6
文章: 88
|
__________________
人生許多事 成也執著、敗也執著 |
2024-09-03, 08:36 PM
#274
|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我會遵守版規,並保持禮貌
文章: 356
|
迴力鏢真快
柯文哲指出,貪污來自縱容,底下若有貪污,長官不太可能不知道,但多選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強調應該相信制度,而不是相信個人;他指出,選舉花費太高,就是政治敗壞的開始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008050411.aspx |
2024-09-03, 08:57 PM
#275
|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46
|
引用:
公視的說法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712820 引用:
原來行政訴訟的爭議是把原來保障的 12萬284平方公尺砍掉。 |
||
2024-09-03, 08:58 PM
#276
|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
引用:
嗯,都市計畫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原則是由地方政府的首長出任,哪來的避免市長介入? 只是有規定直轄市得指派副市長或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而已。 況且光從本案最後核章還是要市長,那很明顯的,市長有最後決定權,所以到底是從哪邊看出避免市長介入的? |
|
2024-09-03, 09:01 PM
#277
|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46
|
引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D0000013 引用:
OK,這部分你講得對。 謝謝指正。 我只看台北市、新北市是有問題的。 此文章於 2024-09-03 09:13 PM 被 oversky. 編輯. |
||
2024-09-03, 09:11 PM
#278
|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21
文章: 212
|
傻草的意思應該是市長是供著用蓋章用其他責任推給別人擔然後說不知道就好
|
2024-09-03, 09:12 PM
#279
|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627
|
引用:
凡是受過社會哲學人類法學歷史政治深度薰陶者 . 無法相信法律 .... 是因知識與實務 . 脫離意識形態如信仰宗教般的無條件心理制約狀況 . 進入理性思辯 他們不接受遭司法馴化 . 知道把人當畜牲馴養就是吃人 . 追求對司法理解應用 . 也就是法治素養 死老百姓通常做不到健全法治素養 . 盲從司法與迷信宗教迷信倫理迷信科學無差異 若政客安全下莊走出法院 . 說相信司法謝謝法官 . 那是違心之論的場面話 若政客被烤雞填鴨了 . 說司法不公司法迫害 . 通常他是在私己立場說假話 對民眾的司法信任度調查也是一樣的 ~ 檢測民眾司法觀感是治民手段 沒有接觸司法本質既與司法的本質無涉 . 只能是社統數值 . 不會是司法本質的證據 司法 = 社會工具 修車的不會相信一隻扳手 宅男們不會相信一塊矽膠 知識者不會相信一本好書 科學精神者時時常保懷疑不以相信 . 思想方能啟航 . 做出創造性思維 一塊矽膠有實體還是個東西 . 而自然界中沒有一個叫司法的玩意存在 縱然是自然法天賦人權那一套 . 也是人腦轉出來的玩意 其本質不具真理性 . 是群眾框架群眾暴力的另型態 (司法與軍隊分列社會暴力組織1+2 . 合法的 . 共識的) 說好聽是秩序規矩 . 所以隨時變易 一塊矽膠沒那麼囉嗦 . 比較真理 司法為社會福祉附屬手段 . 必須被健全建立 但歷史上沒有國家成立是因追求司法進步為第一目的 遵循司法始終是條件論 ~ 可遵循但不是無腦信 . 亦不可信 看個人認識事物的洞悉能力 .....
__________________
1200塊的操級粗工 此文章於 2024-09-04 12:18 AM 被 xx123 編輯. |
|
2024-09-03, 10:10 PM
#2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