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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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2856 真是親身示範你根本連看都不看,就開始用嘴砲跟謾罵來選擇性地相信跟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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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6, 04:36 PM
#2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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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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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跳針王的神見解才是王道,誰與爭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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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6, 04:44 PM
#2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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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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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使用的這個「這幾串」,意思是這一波,從我開始引你的言開始的這一波 我想,大家都on the same page吧,這種東西不用特別強調吧 提出唯一討論到的變數的原因是因為這一波就只講到這個啊,並不是我故意這麼做... 既然你說我沒誤解你的話 那麼你早先說的「引起抗告的原因」,和後續得到「被駁回的結果」 上述此情況,有達到市府早先抗告的動作想要的利益/目的/期望嗎? 做個結論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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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6, 05:02 PM
#2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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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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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結論是 我誤解你的論點所以 是我的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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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6, 05:08 PM
#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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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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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Bingo 我太了解牠 此文章於 2016-09-16 05:16 PM 被 LDSKI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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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6, 05:14 PM
#2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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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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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不就說過了嗎,這中間的變數分明就是遠雄多次前後不一的態度,不過你很明顯又在玩只有你引的算數,其他人說的都不算的遊戲 而我說過了"抗告也告了,被駁回也被駁回了。但是當初宣稱"毋需提出任何施工計劃,即可報備進場施工。"的也乖乖送審計畫了,這才是整件抗告的全貌",抗告不過是整個因為遠雄多次前後不一的態度而衍生的中間產物,市府沒有得到法院方面進一步的釐清,而是回到裁決書中兩造去解決,而這兩造解決的方式就是回到當初就應該要做的"提出施工計畫而後審核後進場施工"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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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6, 05:14 PM
#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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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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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於像你這樣精神勝利法原封不動照搬,連判決跟處分都不會分,相同錯誤一犯再犯,這種真正的跳針示範來說 當然只能一直提醒你錯在哪裡啦 只可惜你根本連看都不看,就開始用嘴砲跟謾罵來選擇性地相信跟省略,那真的無助於你的學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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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6, 05:18 PM
#2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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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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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跳針王的神見解才是王道,誰與爭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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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6, 05:20 PM
#2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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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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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怎麼會呢?很明顯的就是因為你跳針我才要相同的資料貼兩次啊 只可惜你根本連看都不看,就開始用嘴砲跟謾罵來選擇性地相信跟省略,那真的無助於你的學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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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6, 05:21 PM
#2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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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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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放假就是要對跳針王跳針,不然要幹嘛?生小馬?跳針王的神見解才是王道,誰與爭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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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6, 05:23 PM
#2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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