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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淡水跟北投之間
文章: 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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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簡單再巧立名目拉贊助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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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封鎖名單: ankk chumowu cp03 jeffk LDSKING LDSKING II leeking leeko MyChris River Spinach smoguli Whole Truth wpc0406 YorkHapy 冬之炎陽 冰的啦魔王大人 沒問題 爆走企鵝 tvt hill45678 rcack 卜派 polor manoerina afeaanpv 感謝網友提供的篡改猴script, 可惜失效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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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獄18層
文章: 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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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太一樣
首先要確認柯有收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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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你不要的AM4 CPU 徵你不要的SATA接頭斷裂SS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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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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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想知道
他兒子啥時回台~接受調查 不要一直躲在日本 享受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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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製貼上真好用 什麼叫認知作戰?就是他們讓你以為 只是因為政治立場不同在爭執 但核心的部分 是想掩蓋他們的真實社會面 只要吵鬧.轉移話題.就會模糊了焦點 一定有人鬼扯.兩岸都是中國人 但同文.同宗.同種的世界上太多了 北比利時/荷蘭 南比利時的瓦隆人/法國 北義大利的南蒂羅爾人和奧地利/德國 乃至昔日的英國/美國 全都是同文同種 400年台灣歷史紀錄.就是一個多種族國家 台灣前途自己決定 ................................ 看看板上有多少五毛 跟中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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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16
文章: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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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可笑的,有人一直在強調都審會的存在
可是一方面把都審會扯進來、一方面又說都審會沒有決策權 但容積獎勵不就是都審會做成的決議嗎?? 硬要說成是市長做的決策!! 如果是這樣、知道這代表什麼意思嗎?? 這代表在指控、都審會是共犯結構、配合著市長做事 難不成現在有人意思是、都審會的人準備要出事了、準備要被查了?? ![]() ![]() 還是說、全部人現在都已經買通好了、準備好拉進來咬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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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許多事 成也執著、敗也執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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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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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早就回來了,懂嗎?,如果你那個時間點還沒回來,記得先買一下樂透 另外你爸回來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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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12
文章: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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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牠家每天辦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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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你太猛了!辛辛苦苦置頂卻得不到應有的尊重。 何時出本《無量功德傳》讓我們膜拜一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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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4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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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獨家/擋京華城容獎18次發言被消音? 專家與法務局這些意見遭漠視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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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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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用這麼麻煩, 直接去調當時的影音資料就好了,看到底有沒有被消音 喔,提一下,程序庭時,檢方說所有偵訊都有錄影,歡迎調閱 結果法官和律師要去調某些關鍵的偵訊內容時,檢方說那一段被覆蓋沒了,想不到北檢也懂國防布 然後, 律師先請檢方釐清他們起訴圖利罪的依據。因為圖利罪構成要件是「明知違法」,但律師看完起訴書完全找不到「違反xx法xx條」的字樣。 檢察官翻了半天,答不出來,後來勉強說「都更條例」。 這時法官追問(不是律師問的哦!):哪一條?有條號嗎?檢察官又語塞,最後擠出來「違法準用都更條例」。 於是律師拿出早就準備好的答辯內容:京華城案根本沒有「準用都更條例」,給予容積獎勵的依據是《臺北市都市計畫法施行自治條例》中關於「細部計畫」的規定。 再闡明所有程序依法完成,沒有違法之處。 哇靠,檢方連被告是怎麼通過容積率的都不知道,還告人圖利? 以上都是程序庭旁聽席上轉述的,你如果真心想這些事內容 請google,不要只看黨餵給你吃的X 此文章於 2025-03-23 02:46 PM 被 etherhah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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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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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一、都委會被消音指的是意見被無視,而不是字面上的有錄音被消音。 文字要會看。 二、檢察官偵訊筆錄原則上必須全程錄影錄音,而且地檢署的系統沒有被覆蓋的問題。 真的有被覆蓋的話,應該是在地檢署外製作的筆錄。 而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筆錄沒有全程錄影錄音的話,法官可以排除其證據能力而不採。 三、準備程序庭本來就是在爭執相關證據是否有證據能力的程序,這種針對證據能力的攻防本來就是法庭的家常便飯,法院固然不會單純只相信筆錄的紙本紀錄,但是筆錄有沒有證據能力,也不是律師提出質疑就算。 而且以檢方來講,檢方也不需要把每次筆錄都列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的證據,事實上會列入證據的,通常是幾個比較關鍵的筆錄,其他的有些講述內容重複,或是太多與本案無關的內容,檢方可能就會捨棄, 所以除非是上述重要的筆錄,否則如果只是檢方一開始就沒打算列入證據的筆錄,即便是沒有錄影錄音也沒有太大影響。 四、你說的法庭內容是來自翟本喬的臉書嗎? 看了一下,有幾個問題。 柯被起訴的罪名是違背職務收賄罪,而非圖利罪。 公訴檢察官應該不會去弄錯罪名,所以所謂的「告圖利罪」這是否只是辯護律師那邊單方面的主張? 另外被告如何違法,本來就是檢方要去證明的,不需要去幫檢察官操心如何證明吧? 畢竟檢察官如果無法證明被告違法,那麼被告自然可以得到無罪判決,那不是更符合你們的意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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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4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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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京華城案起訴書 引用:
第一頁就有了,你這資訊哪來的,有鏈結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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