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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您的住址: Republic of Chunghwa (ROC)
文章: 80
引用:
作者hendry2002
...
因此他有拿到台灣的居留證

外交部要趕他是可以 但是要走法律程序

所以跟你說的情況不同


依照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
第 2 條
六、受外國政府通緝,並經外國政府請求協助。

內政部移民署如果受到外國政府請求是可以直接驅離,直接交給該外國政府
但是西班牙政府受老共壓力,並沒有向我國請求

所以程序上移民署抓到的人必須先由法院判定,移民署才能作後續處理,而不是直接請外交部協調將人送出去

現在程序錯誤相當於警察直接將嫌犯放到司法管轄區外

另外新加坡處理相關案例事先扣下犯罪所得充公前面已經有提,開公司也是常見的洗錢手法,害國家損失大筆可以充公的稅收,也是問題
     
      
__________________
小肥羊是提醒自己在台灣不要被無良商人當肥羊宰。
騙創投的訣竅不在你的企劃多漂亮,在你能不能騙進第一個大咖投你,只要有一個頂峰大咖投你,其他創投就會無腦搶了。而頂峰大咖真的那麼聰明睿智眼光準確嗎?才怪,他是靠一個成功的投資抵掉二十個看走眼的失敗而已。
舊 2024-10-24, 06:32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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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離線中  
ansible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21
文章: 104
完整強制驅逐條件羅列如附圖所示(感謝小肥羊學長提供法條出處):

其中第二條之

第五項就是法院裁判並宣告驅逐出境。這條在移民署抓人遞解出境時並沒有發生。

第六項嫌犯雖受外國政府通緝,但外國政府似乎沒有請求協助,故本條不適用。

我認為本案唯一適用第七項,即嫌犯有危害我國利益之虞者,不需要再經過法院裁判,

即可強制驅逐!
 
上傳的圖像
文件類型: jpg Foreigner Deportion.JPG (146.0 KB, 0次瀏覽)

此文章於 2024-10-24 10:59 PM 被 ansible 編輯.
舊 2024-10-24, 10:51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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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ible離線中  
marks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272
破壞詐騙王國的美名
難怪會被法辦
舊 2024-10-24, 11:35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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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s離線中  
hendry2002
Major Member
 
hendry2002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銀河系
文章: 160
引用:
作者ansible
完整強制驅逐條件羅列如附圖所示(感謝小肥羊學長提供法條出處):

其中第二條之

第五項就是法院裁判並宣告驅逐出境。這條在移民署抓人遞解出境時並沒有發生。

第六項嫌犯雖受外國政府通緝,但外國政府似乎沒有請求協助,故本條不適用。

我認為本案唯一適用第七項,即嫌犯有危害我國利益之虞者,不需要再經過法院裁判,

即可強制驅逐!


損害台灣哪個利益?

基本上說不通的 我贊成驅逐這敗類出境

但是麻煩走一下流程

他若在台灣殺人放火 那沒問題

重點是他在台灣沒有犯法被抓啊

不是嗎?

__________________
我的封鎖名單:
cjan
Kentnet
rcack
冰的啦魔王大人
沒問題
舊 2024-10-25, 01:37 A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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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dry2002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移民署的官方說法是說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3款規定:
第 18 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
十三、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

然後依同法第36條第2項第1款規定:
第 36 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國,逾限令出國期限仍未出國,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
一、入國後,發現有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禁止入國情形之一。


將該名西班牙籍人士限令出境。



之後該人士先到新加坡,被拒絕入境後,又遣返我國,移民署又依上開法規第36條第4項規定:
第 36 條
移民署依規定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強制驅逐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出國前,並應召開審查會。但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驅逐出國:

移民署在召開審查會後拒絕其入境,並安排其出境。



但問題是在該名西班牙人在被送回我國後,曾向法院提出提審聲請,法院將提審票送交移民署,那麼移民署依法應該將該名西班牙人士送交該管法院。

但是移民署沒有這麼做,反而在收受提審票後,將該西班牙人送出國,因此違反提審法第7條規定,並可能構成提審法第11條第2項之罪。

提審法第7條第1項:
逮捕、拘禁之機關,應於收受提審票後,二十四小時內將被逮捕、拘禁人解交;如在收受提審票前已將該人移送他機關者,應即回復發提審票之法院,並即將該提審票轉送受移送之機關,由該機關於二十四小時內逕行解交;如法院自行迎提者,應立即交出。

提審法第11條第2項:
逮捕、拘禁機關之人員,違反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文章於 2024-10-25 02:14 AM 被 惡蟲 編輯.
舊 2024-10-25, 02:07 A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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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現在在線上  
厝漢
Major Member
 
厝漢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9
您的住址: 厝漢當然是龜在厝裡
文章: 223
鬼島 直接 把這西班牙人 殺掉就好了 有沒有種呀 反正要他死的人一堆
__________________
這是一個你努力,都不一定會成功的世界~~~~~~~~~
舊 2024-10-25, 03:26 A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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厝漢離線中  
金聖怨嘆
Basic Member
 
金聖怨嘆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24
引用:
作者sclee
小小的移民署官員,不可能自己決定這樣做
做事效率超快,不甩行政法院還在審理中
很大機會是上頭有交代下來

這次誰去扛這個責任?

國際通緝犯在台灣窩藏五年
對台灣的國際形象傷害很大
當然希望盡快把他送去
以免夜長夢多

實務上來看,應接近真實狀態...
__________________
反廢死,救核能...
同心同德,貫徹始終,青天白日滿地紅...
舊 2024-10-25, 04:52 A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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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聖怨嘆離線中  
老老濕
Senior Member
 
老老濕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1,443
通緝犯在台窩藏5年算啥

國民黨人通緝犯
躲在漥地窩藏數十年

在台欠債1200億說
怎不見漥人遣返
__________________
復製貼上真好用

什麼叫認知作戰?
就是他們讓你以為只是因為政治立場不同在爭執
但核心的部分是他們想掩蓋他們的真實社會面
只要吵就會模糊了焦點

................................
看看板上有多少五毛
舊 2024-10-25, 09:05 A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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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老濕現在在線上  
GXroots
Master Member
 
GXroot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灣國台北市
文章: 1,728
引用:
作者老老濕
國際通緝犯
有啥人身自由

更不是台灣法律保障的公民


你這發言缺乏法治觀念..
__________________
類亞希子登場...可是沒有空間可放縮圖...好個爛雅虎奇摩...
Orz..Orz..Orz..Orz..Orz..Orz..Orz..Orz..


タブブラウザ Sleipnir 公式ページ
舊 2024-10-25, 11:14 A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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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roots離線中  
Earstorm-5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31
引用:
作者老老濕
通緝犯在台窩藏5年算啥

國民黨人通緝犯
躲在漥地窩藏數十年

在台欠債1200億說
怎不見漥人遣返


收集一下老師可以連結國民黨的種類, 從農田到西班牙詐欺犯, 還有啥會遺漏的?


地球暖化?
舊 2024-10-25, 07:09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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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5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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