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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5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52
引用:
作者記憶我的RDesign
就精神病,
簡單的來說,
犯人不是真的想犯案,
而是因為精神病,
導致無法分辨對錯。

比如說,
正常人知道不能用火燒人,
腦子有問題的會問,
為什麼不能用火燒人?

以前我以為這叫白爛,
現在我知道他們真的跟正常人不一樣,
他們分不清楚對錯,
不是他們的錯,
但他們不知道犯錯的後果,
是社會的錯。

這個差點判無罪,
就是因為一堆真正的白爛,
要大家一起來背這個錯。


也就是說因此要受害者吞下去, 事不關己, 要當聖人真的很容易.
     
      
舊 2026-09-05, 08:19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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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5離線中  
記憶我的RDesign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13
文章: 0
我說些難聽的,
那些所謂的產後什麼什麼的,
會不會出去瘋?
永遠都是在家裡瘋,
為什麼不會岀去瘋?
因為外面會有人教育她們。

那他媽的,
還知道不能出去外面瘋,
那就不是神精病,
精神病還可以看場合、看地點瘋,
我真服了。
 
舊 2026-09-05, 08:27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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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憶我的RDesign離線中  
記憶我的RDesign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13
文章: 0
我印象很深刻,
不久前,
我在等紅綠燈時,
一個黑女人急煞在我車旁,
突然拿東西猛敲我車窗,
然後狂罵一通,
接著警車衝出來,
那女的繼續跑給警察追。

那個黑女人是真瘋,
假瘋的那個在車上,
一個屁都不敢放,
如果她敢衝上去和黑女人輸贏,
她再瘋我或許會怕多一點。
舊 2026-09-05, 08:36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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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憶我的RDesign離線中  
終極密碼
Major Member
 
終極密碼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10
您的住址: ?viper in w-0-t
文章: 144
親手殺了自己三個孩子
這很可怕說
但到底要怎麼證明她是精神病還是裝精神病殺人呢
舊 2026-09-05, 08:39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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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極密碼離線中  
silly_rabbit
Junior Member
 
silly_rabbi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森林裡
文章: 805
引用:
作者終極密碼
親手殺了自己三個孩子
這很可怕說
但到底要怎麼證明她是精神病還是裝精神病殺人呢


我們把案情縷一縷
這個女的把孩子的父親支使到外面很遠的地方取餐,中途還有去藥局拿藥,
拿藥的時候男的打電話回家她應對都很正常,
在家裡她讓三個小朋友,挨個的到地下室,一個個勒死
自己到二樓,跳下“自殺”

然後說“自己有神經病”, 說“有人在跟我說話叫我做的”

大家覺得是真的神經病還是裝的...我覺得這是預謀殺人...
舊 2026-09-05, 11:17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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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ly_rabbit離線中  
LDSKINGII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21
文章: 250
引用:
作者silly_rabbit
我們把案情縷一縷
這個女的把孩子的父親支使到外面很遠的地方取餐,中途還有去藥局拿藥,
拿藥的時候男的打電話回家她應對都很正常,
在家裡她讓三個小朋友,挨個的到地下室,一個個勒死
自己到二樓,跳下“自殺”

然後說“自己有神經病”, 說“有人在跟我說話叫我做的”

大家覺得是真的神經病還是裝的...我覺得這是預謀殺人...
檢方也認爲是預謀殺人

但叫丈夫外出取餐拿藥不代表或是能當證據顯示是預謀殺人的跡象

檢方無法證明甚至包含自殺,這些和殺小孩都是兩件事或是預謀殺人

檢方也沒否認女方當下當時有嚴重心理問題,只認為那些動作沒有讓她失去犯罪責任能力

檢方要證明的是她不是在精神崩潰狀態下失去控制,而是有意識、有計畫地殺害三名孩子

講白點她是不是「故意趁丈夫離開時殺孩子」,還是「丈夫離開後,她突然陷入精神病性狀態而殺死孩子」?

而且她丈夫在證人席上的說詞對辯方和檢方都有有利和不利的部分

這就是為什麼陪審團最後會卡在11比1,核心問題還是無法解她當時到底有沒有行為責任能力

在法庭上證據就是很現實的事,這案子要重審要定罪難度也很高,還是要看證據在哪
舊 2026-09-06, 12:22 A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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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SKINGII離線中  
aquafish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521
2002 美國已有安卓雅葉茨溺子案
https://www.adaymag.com/2026/01/23/...ates-story.html
安卓雅葉茨最終在2006因精神失常判無罪
安卓雅葉茨現在仍住在德洲精神病院
多次放棄評估出院的機會

產後憂鬱症可以在一段時間後獲得緩解、消失
但也可能持續很長一段時間
另一伴應適時察覺
找出解決方案
安卓雅葉茨丈夫也要負一半的負責
多產也沒察覺到太太心力交瘁
把孩子移走托人照顧
他有再婚,生一個兒子
但又離婚了

此文章於 2026-09-06 01:44 AM 被 aquafish 編輯.
舊 2026-09-06, 01:41 A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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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uafish離線中  
Crazynut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據說在辛克利(Hinckley)案後,許多州的法律都改了。

以前是控方要證明犯人心理正常。現在很多改成辯方要証明有病。

甚至有些州將精神病免罪條款拿掉。(有這樣的州?我倒不曉得)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舊 2026-09-06, 04:07 A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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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nut離線中  
ObserverJC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3
您的住址: California, USA
文章: 68
引用:
作者Crazynut
據說在辛克利(Hinckley)案後,許多州的法律都改了。

以前是控方要證明犯人心理正常。現在很多改成辯方要証明有病。

甚至有些州將精神病免罪條款拿掉。(有這樣的州?我倒不曉得)

愛達荷州、堪薩斯州、蒙大拿州和猶他州已經廢除了精神錯亂辯護,但仍允許辯方使用精神疾病來辯稱被告沒有犯罪意圖。
舊 2026-09-06, 07:04 A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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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serverJC離線中  
LDSKINGII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21
文章: 250
以本案來看如果根據麻州法律、證據法則,根據法官事先向陪審團提出一級謀殺、二級謀殺或過失殺人以及無罪判決和無刑事責任無罪判決指示

Lindsay 有被專業人士診斷、治療過精神疾病和產後憂鬱症加上丈夫對辯方有利的證詞

Lindsay 有精神疾病基本是沒有爭議,辯方根本無需怎麼費心「證明」Lindsay有病

辯方還更進一步主張Lindsay的產後憂鬱症發展成嚴重的產後精神病

這案子其實很好判,檢方要證明的是:

「有精神疾病」和「法律上因精神疾病而不負刑責」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
舊 2026-09-06, 08:03 A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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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SKINGII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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