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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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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也就是說因此要受害者吞下去, 事不關己, 要當聖人真的很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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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13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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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些難聽的,
那些所謂的產後什麼什麼的, 會不會出去瘋? 永遠都是在家裡瘋, 為什麼不會岀去瘋? 因為外面會有人教育她們。 那他媽的, 還知道不能出去外面瘋, 那就不是神精病, 精神病還可以看場合、看地點瘋, 我真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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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13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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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印象很深刻,
不久前, 我在等紅綠燈時, 一個黑女人急煞在我車旁, 突然拿東西猛敲我車窗, 然後狂罵一通, 接著警車衝出來, 那女的繼續跑給警察追。 那個黑女人是真瘋, 假瘋的那個在車上, 一個屁都不敢放, 如果她敢衝上去和黑女人輸贏, 她再瘋我或許會怕多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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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10 您的住址: ?viper in w-0-t
文章: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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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手殺了自己三個孩子
這很可怕說 但到底要怎麼證明她是精神病還是裝精神病殺人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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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森林裡
文章: 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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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們把案情縷一縷 這個女的把孩子的父親支使到外面很遠的地方取餐,中途還有去藥局拿藥, 拿藥的時候男的打電話回家她應對都很正常, 在家裡她讓三個小朋友,挨個的到地下室,一個個勒死 自己到二樓,跳下“自殺” 然後說“自己有神經病”, 說“有人在跟我說話叫我做的” 大家覺得是真的神經病還是裝的...我覺得這是預謀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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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21
文章: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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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但叫丈夫外出取餐拿藥不代表或是能當證據顯示是預謀殺人的跡象 檢方無法證明甚至包含自殺,這些和殺小孩都是兩件事或是預謀殺人 檢方也沒否認女方當下當時有嚴重心理問題,只認為那些動作沒有讓她失去犯罪責任能力 檢方要證明的是她不是在精神崩潰狀態下失去控制,而是有意識、有計畫地殺害三名孩子 講白點她是不是「故意趁丈夫離開時殺孩子」,還是「丈夫離開後,她突然陷入精神病性狀態而殺死孩子」? 而且她丈夫在證人席上的說詞對辯方和檢方都有有利和不利的部分 這就是為什麼陪審團最後會卡在11比1,核心問題還是無法解她當時到底有沒有行為責任能力 在法庭上證據就是很現實的事,這案子要重審要定罪難度也很高,還是要看證據在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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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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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美國已有安卓雅葉茨溺子案
https://www.adaymag.com/2026/01/23/...ates-story.html 安卓雅葉茨最終在2006因精神失常判無罪 安卓雅葉茨現在仍住在德洲精神病院 多次放棄評估出院的機會 產後憂鬱症可以在一段時間後獲得緩解、消失 但也可能持續很長一段時間 另一伴應適時察覺 找出解決方案 安卓雅葉茨丈夫也要負一半的負責 多產也沒察覺到太太心力交瘁 把孩子移走托人照顧 他有再婚,生一個兒子 但又離婚了 此文章於 2026-09-06 01:44 AM 被 aquafish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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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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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在辛克利(Hinckley)案後,許多州的法律都改了。
以前是控方要證明犯人心理正常。現在很多改成辯方要証明有病。 甚至有些州將精神病免罪條款拿掉。(有這樣的州?我倒不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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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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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13 您的住址: California, USA
文章: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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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愛達荷州、堪薩斯州、蒙大拿州和猶他州已經廢除了精神錯亂辯護,但仍允許辯方使用精神疾病來辯稱被告沒有犯罪意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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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21
文章: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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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案來看如果根據麻州法律、證據法則,根據法官事先向陪審團提出一級謀殺、二級謀殺或過失殺人以及無罪判決和無刑事責任無罪判決指示
Lindsay 有被專業人士診斷、治療過精神疾病和產後憂鬱症加上丈夫對辯方有利的證詞 Lindsay 有精神疾病基本是沒有爭議,辯方根本無需怎麼費心「證明」Lindsay有病 辯方還更進一步主張Lindsay的產後憂鬱症發展成嚴重的產後精神病 這案子其實很好判,檢方要證明的是: 「有精神疾病」和「法律上因精神疾病而不負刑責」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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