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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21
文章: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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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應該做的事
是查出什麼時候,廠商透過什麼方式 給了柯P多少利益 然後柯P透過什麼方式,讓廠商得利 至於柯P說我不知道、我沒拿錢、我沒指使誰 他怎麼說都可以,反正法官又不是光靠這個判決 橘子只是其中一條線索,真以為全案那麼多關聯人 區區一位橘子能卡住整個案件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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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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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起訴後,全案卷證檢送法院,不是讓法官自己一個人去看證據就好。
而是要透過證據調查程序,依調查結果來判斷有罪還是無罪。 現在就是在證據調查程序,而目前已經開了好幾次庭,還沒有調查完畢,就代表證據「很多」。 就是因為很多證據,才會需要開那麼多次庭來調查證據,真要都沒有任何證據的話,連庭都不用開,法官直接駁回起訴了。 所以光是目前在開的審理庭,都足以證明所謂的「沒有證據」完全是瞎掰。 至於說柯到底有罪還是無罪,必須等證據調查程序結束後,法官再依據結果來判斷,現在要斷言都還太早。 此文章於 2025-06-03 03:21 AM 被 惡蟲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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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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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惡蟲你又來啦… 沒有那一個國家會對犯罪容忍。 你想要斷章取義啦。 來來來想丟臉我幫你… 引用:
罪犯潛逃國外,那也要看當地的司法機關的態度,跑到中國的台灣經濟犯、黑道都不少,跑到美國的一般都是經濟犯跟政治犯。 總之若是想抓,還是有辦法的,當然要怎麼做,那比較難。 引用:
對不在同一個頻道的人,我懶得講。 抓人不容易,屬地主義跟屬人主義傻傻分不清的台灣司法。 引用:
你這說法顯然就不對,如果有很多證據,現在已經露出來的證據就是一五零零,那你就得去把關係人跟證人抓來對帳啊。 很多關係人所以押起來也是可以,那還是一件很簡單的事,如果有證據,半年過去了,找到了什麼?前一個惡蟲就已經告訴你了,版上其他人也告訴你了。 最直接的就是橘子這條,你不要橘子這條,那你就讓柯文哲牢底坐穿吧。 其他的東西,反正偵察、審訊跟庭審『照理』就是不公開,那你們這票人在這討論有意義嗎?反正已經知道已經看到的就是這些,還有別的嗎? 引用:
我對台灣的司法完全不信任,雖然不能說本案完全沒有證據,但是現在的證據怎麼認定?怎麼解釋?這要請本版的大前輩『跳針王』來給我們解釋一下。 ![]() ![]() ![]() ![]() 另一件事情就是,證據這件事要怎麼看?這最後還有一條台灣司法特有的『自由心證』… ![]() ![]() ![]() ![]() 此文章於 2025-06-03 04:12 AM 被 沒問題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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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21
文章: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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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證人的臆測可以當證據 1500一個數字可以當證據 沒有參與過程的苗博雅也可以當證人 有證據,當然有證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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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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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印象中,據媒體報導,今年年底一審結果就會出來的樣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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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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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行人就別來亂了。
我國不是國際刑警組織會員國,根本沒辦法發布所謂的國際通緝,況且即便是發佈了,要不要逮捕該通緝犯,也是由各國自行決定。 所謂的紅色通報,也無法拘束各國,只是供參考用的。 舉例來講,奧納德,西班牙詐欺通緝犯,上了紅色通報,我國也是將其驅逐出境,而非逮捕。 其他譬如說呂樂,被通緝三十多年,長期居住臺灣,既沒有逮捕也沒有驅逐。 各國都是這樣子,只要沒有審判權,除非與通緝國有簽引渡條約,否則最多也就是驅逐出境而已,有些則是容任這些他國通緝犯在自己國家內趴趴走。 橘子涉及的並非暴力犯罪,也不是主犯,對其他國家而言危害性不高,他們不會理我們的通緝,最多就是遣返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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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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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證人的臆測當然不能作為證據,問題是除了臆測之外,確定沒有親見親聞的部分? 1500不是一個數字,那叫做電磁紀錄,只要是合法程序取得,當然可以做為證據,可信性如何,就留待證據調查結果。 苗博雅的部分請自行參考她的影片,她講得很明白了,不要只會看白粉的短影音,剪接摻雜很多東西,專門洗腦小草的。 這幾次開庭白粉拍的法庭紀錄影音,真的很多內容都有問題,最好別光看這些影片,就真的相信所有證據都被駁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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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21
文章: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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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就不會有國家閒到去理會全世界193國的通緝令
舉個例子某位大咖在A國是殺人無數的大壞蛋 但在B國是救濟無數窮人、捐款無數的大善人 請問B國政府有什麼理由去抓?歡迎都來不及 尤其敵對國家之間 往往對敵國做出大破壞的,在自國是大英雄 怎麼可能去理會敵國的通緝或懸賞 對岸不也要究責台獨頑固份子 台灣政府怎麼可能聽從對岸的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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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21
文章: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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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要反駁論點當然百種理由 同樣要反駁你的論點也可以有百種理由 比如證人臆測結果後面翻供,到底真假為何? 比如電磁紀錄有沒有造假可能? 苗的自述就完全可信?白的說法就完全捏造? 法官都能被收買 不同法官判決都能不一樣 上訴都可以逆轉判決 沒有什麼標準是一定的 此文章於 2025-06-03 08:13 AM 被 skap009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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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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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橘子跑掉這一部分,有關檢調的責任,我和你看法差異的部分在於... 1. 橘子當初是在8月底出國,沒有境管。所以這部分問題是出在為何沒有境管,及檢調何時把橘子列入重大關係人。 所以在去年橘子的事一出來,我有在七八區發過一篇,列出整個案子(京華城到政治獻金案到搜索柯文哲住家)的分案過程,來比對。試圖推測出檢調是何時發現橘子的角色。並分析之。 那時我的結論是橘子跑掉是雖不满意,但也無可奈何的結果。 我是覺得啦,最有可能是搜索柯文哲住家後的後續調查,才發現橘子的角色的,不過那時橘子早跑了。 第二個可能是政治獻金案分案之後的這段,不過,這一段時間很短,三個星期左右吧 第三個可能是圖利分案後,重點來了,如果在這裡階段就找到橘子的角色,那的確應該境管。問題是,如果是在這個階段檢調就查到橘子身上的話,那我會懷疑檢調有"非法偵辦"的可能性。 (依二個點判斷,那時在約談公務員...等等,而且沒有查金流的正當性) 所以說,我沒有檢討檢調在這一塊的原因和判斷如上。對我來說,部分人"直接認定"檢調無能所致的說法,我覺得太簡化問題了... 2.橘子跑掉之後的查緝,這一塊,我是覺得在實務上就是有點困難啊。 不過,檢調在這方面做了什麼努力,那的確是沒什麼消息傳出來,理論上,我們不會知道他們到底有沒有認真在抓,這也是事實。 總之,你說檢調要抓人手法有很多,那的確是,比如你舉出來的那一些都是合法可行的作為。問題是其他的手法是可以接受的嗎? 比如說,找藉口把橘子在台灣的家族都查一遍,逼他回來,那大眾可以接受嗎? 我是不行。 弔詭的地方在於,依某些人的說法,檢調似乎要幹什麼都行,抄家滅族。 但實際上並不是,必須有一定限制,比如搜索票要法官同意開出,那才可以搜索,或是現在在查的什麼案子,所以調查的範圍也有限制...之類的。 綜合以上,"橘子跑掉"這一個議題上,我是偏重檢方是否有濫權行為的判斷,而非專注檢調是否無能所致。二害取其輕啊,現在回過頭來想想是否有可能早早就把橘子境管並傳到案,當然是有可能,不過這更可能會養出一個怪物出來,這就比一個證人跑掉這種事,要嚴重太多了... 而希望『檢、警、調』能盡速讓橘子到案,這一點應該看法是相同的。 附注:本篇論述可能會給人在為檢調找藾口的感覺,特此附注。 此文章於 2025-06-03 08:52 AM 被 FreeStor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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